甘肃省规范医疗输液制度 卫生室未经批准不得输液

jswei69| 2012-03-01 15: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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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降低输液安全隐患、治理过度医疗、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近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通知》,明确规定,全省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未经审批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村卫生室确需开展静脉输液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备案,取得静脉输液资格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通知》要求,患者因病情需要必须输液的,未取得输液资格的村卫生室要及时将其转往乡镇卫生院诊治;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今后,村卫生室静脉输液将纳入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和考核,乡镇卫生院每月对辖区范围内的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执意不改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尤其是输液药品进行监督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各级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不得擅自采购药品,不得超范围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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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甘肃医改 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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