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献血条例修改 有望破解“血荒”难题
xiaoke|
2012-01-15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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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一次性采集血液量也作了修改。我省现行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为,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设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还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对无偿献血开展公益性宣传。
现行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如果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照采血技术规范采用适量血液。如若违反这项规定,修改后的条例设置了处罚措施:取缔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链接:
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2月11日审议通过《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条例对公民无偿献血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
条例提出,在海南省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或者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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