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农民使用“瘦肉精”喂羊 被判刑1年
cuteyy|
2011-11-24 16: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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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瘦肉精的查处力度,山东三名农民被查出使用“瘦肉精”喂养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记者从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获悉,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苗建平、李崇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杨大刚处购买数百只小尾寒羊,后数次去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通过他人购买“小料”(俗称“瘦肉精”)共计四袋。2011年3月初,三人开始在羊饲料里添加“小料”喂羊,当月底苗吉先、刘玉国将192只羊卖给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4月1日凌晨3时许被河北省青县畜牧局查获。被告人刘铁军得知消息后,赶忙将其喂过“小料”的94只羊卖到庆云县杨庄子村。
该案事发后,苗建平明知刘玉国、苗吉先、刘铁军因给羊喂“小料”被查获,却又于4月3日下午5点钟左右,指使李崇杰将所剩“小料”埋于坟地内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饲养羊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苗建平、李崇杰二人明知苗吉先等人因在羊饲料中添加“小料”被查获,而帮助其销毁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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