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决定生育权 是让孩子更健康的成长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新法律的出台,堕胎与生育权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成了很热门的话题。
有学者解读: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另外,也可以避免女性沦为男方家族“生育工具”的处境。
然后,这条法律出台后,许多代表男人的观点站出来发出抗议的声音:觉得这条法律剥夺了他们的“生育权”,也颠覆了中国人民几千年来的传统观点——女人本来就有为男人进行传宗接代的责任。在中国最初的男权社会里,女人是不能决定生育权利的,十月怀胎的痛苦分娩,在男人眼中不过只是女人必须尽到的义务而已。我听说,在原始部落还有一种风俗:将刚产下的婴儿从母亲手里带走藏起,然后再由父亲率领族人将“失踪”的婴儿“夺回”,以示父亲给了孩子第二次生命,拥有对生命真正的主宰权。
在如今文明的社会里,有些发达的国家,是不允许堕胎的,他们认为堕胎就是杀死了一条生命,甚至是一时的放纵而导致怀孕都不能任由自己决定把不把孩子生下来,更甚者,哪怕被强暴,女性也不能直接决定把孩子打掉。
要是孩子到世界来,是承担痛苦和接受苦难的,那么,我想他宁愿不要到世界上来。如果孩子的父母都没准备好,或者,根本没有所谓的父母,事情就会变成一个悲剧,这个悲剧可能会伴随一个生命从开始到结束。孩子应该在一个轻松快乐的环境里成长,这是孩子父母的责任。如果母亲觉得一切都还没准备好,那么她应该有按下停止键的权利。毕竟,孩子应该是爱的结晶,是上天赐给我们最幸福的礼物。
女性决定生育权,不是女权主义,不是让女人自作主张,事实上,新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女性朋友的关爱,因为女性会在怀胎十月中心理和身体承受男性无法想象的压力和风险。所以也体现了更人性化的法律,也体现了对新生命的爱护。从而提出合理的终止妊娠要求。这并没有抢走了谁的生育权。这也是对新生命的关爱,只有父亲和母亲一起准备好要这个宝宝时,才是给了宝宝最成熟的生长环境。让宝宝成为真正的爱的结晶,让宝宝一出生就集千宠百爱于一身,让宝宝有个幸福的家庭和幸福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