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干尸男童”岂能自担70%责任

程程| 2015-06-10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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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6月5日,信阳市政府处理“干尸男童”王志强事件工作组公布了本案的责任划分,死者王志强自身患恶病质承担70%的责任,死者父母监护不力承担15%的责任,救助站管理过失承担15%责任。参照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向王志强父母赔偿共计133946.15元。

 

干尸男童”王志强在死亡时,不仅只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还是一名“存在智力障碍”的精神病人。依据《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王志强走失被派出所送至救助站之后,王志强的法定监护权便由王志强的父母临时转移至政府主管机构信阳市救助站。

 

这也就是说,像“干尸男童”这样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不能也不应为自己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的,而当其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相关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应为此承担责任。在“干尸男童”从“生前90多斤”迅速变成“形如干尸”,“身患恶病质”并一步步走向死亡的过程中,当地各个环节相关部门存在严重的失职。如当地公安部门“信息没有互通共享”,救助站“没有发布寻亲公告等”、“没有及时安排送医”,“医院没有对王志强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等等。为此,当地政府最近还宣布,对多个环节失职的18名公职人员进行处分问责。人们有理由追问:“身患恶病质”固然是孩子的直接死因,但如果不是因为相关部门失职,“没有及时安排送医”、“没有进行有效治疗”,孩子还会“身患恶病质”并最终不治而亡吗?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如果一个13岁智障儿童在政府救助站死去,70%责任却被推给孩子自己,相关管理部门则只是象征性地承担15%责任,那么上述法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共同责任”又将如何体现、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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