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病友代购抗癌药被诉 300余病友联名求情

喵酱| 2014-12-22 1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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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每日需服用的药物,圈中为印度仿制抗癌药。

伦理与法律

 

血癌病友:“他是白血病患者的救命恩人”

 

陆勇被抓后,300多名病友联名为他求情,期望司法机关可以认定陆勇无罪。

 

江苏省某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钟某也是签名者之一。钟某告诉记者,广大病友向印度购买廉价的仿制药是集体自救行为,而陆勇只是为他们提供了帮助。

 

患者杨某在联名信里写道:“进口格列卫费用昂贵,吃不起如同等死,印度仿制药的出现,才增加了活下去的勇气,请给慢粒白血病患者一些活路吧,以人为本才是正路。”

 

患者郭某写道:“陆勇是我们白血病患者的救命恩人,他的行为是善举,在他的努力下挽救了多少个家庭和病人,他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印度药效果很好,怎么会是假药呢?国家不把治白血病的药纳入医保那我们只能采取自救,不能等死啊!”

 

检察机关

 

未经审核真药也按假药处理

 

承办此案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罗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没有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核,就算是真药,也会当假药处理,因为药品未获得国家许可。”

 

罗剑称,陆勇把未经国家许可的药品向国内推广,为方便印度公司销售,还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该公司,因此被检方认定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根据法律规定,为销售假药者提供账号,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陆勇是否从印度仿制药公司谋取利益的询问,罗剑说:“我们定的是销售假药罪,存不存在牟利不重要。至于牟利,陆勇得白血病10多年,他没有出一分钱买药,这算不算获利呢?”

 

困境与出路

 

法学专家:司法对假药的理解过于宽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称,为了零容忍打击销售假药犯罪,降低行政成本,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称,是否是假药应按照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认定,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

 

“法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关于药品管理的法规至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药品管理法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涉及行政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问题,所以它的要求很低,违反了则属于行政违法,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把它等同于刑事违法,这属于法律效应的扩大化。第二,在一些国家得到许可的药品,只是因为没有得到我国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就被认定为假药,这其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阮齐林说:“当然,相关法律出台时,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但现实的情况是,外国先进的药、物美价廉的药,不许可就不许进来,谁把它弄进来就涉嫌销售假药,实质上给我国患者求医问药人为增添了障碍。秉着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应当考虑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

 

此外,阮齐林建议,如果有人涉嫌参与销售未经许可的进口药,但没有患者因药品质量问题对其进行起诉,亦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法院应当从轻处理。

 

医药专家:进口药品虚高定价亟待解决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指出,中国内地药价比国外贵是普遍现象,这反映出中国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中国进口药品都有一个进口关税,加上中间流通环节的成本,所以价格就高。印度仿制药之所以便宜,是因为仿制药不需要研发费用或支付专利使用费用。陆勇购买的印度仿制药在药监部门眼中就是假药,是因为药品研发者在中国已注册专利,目前还在专利保护期,中国不会批准印度版的仿制药销售。

 

记者了解到,仿制“格列卫”之所以在印度合法,是因为印度已通过该药品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或为了公共利益,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庄一强表示,国际上也有强制许可制度,譬如针对SARS、埃博拉等突发严重疾病,各国可自行生产仿制药。我国也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至今仍未有药物强制许可的先例,这是因为强制许可的范围:“公共利益目的”和“国家紧急状态”的外延很虚,实践中难以量化。

 

庄一强认为,目前有三个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第一,我们国家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怎么去解决?第二,印度推行药品强行仿制,中国是否也应这样做?第三,我国已经有了大病统筹、大病医保,能否将白血病、尿毒症等患者囊括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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