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无精症”妻子怀孕 亲子鉴定遭拒起诉离婚

园园熊| 2014-05-26 0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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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维持婚姻的纽带,但如果孩子并非亲生,那么孩子无疑就是婚姻中的一颗炸弹,指不定哪时就爆炸。赵某在结婚后发现自己患有“无精症”,所以一直没能拥有自己的孩子,因此便与妻子领养了一个女儿。然而,结婚14年后,妻子突然怀孕产下一女,赵某怀疑孩子并非亲生,从而起诉离婚。因赵某妻子不愿做亲子鉴定,法庭判决离婚,无需抚养小女儿。

 

赵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1992年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过着幸福美满的夫妻生活,但是一件让人困扰的事发生了,王某一直未怀孕,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双方一同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男方(赵某)在医院精液常规检查中未找到精子,也就是男方没有生育能力,顿时给这个美满幸福的小家庭带来了晴天霹雳,事实摆在眼前,但是没有孩子的家并非一个完整的家,经过考虑小夫妻两还是决定领养一个孩子。

 

经相关部门批准,赵某与王某在1996年领养了一个女孩,孩子的到来给家庭带来了生气,带来了欢笑,幸福生活继续着。

 

突然,在2006年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于2007年产下一女。这对赵某夫妇来说本是一件喜事,多年的努力终于有了自己的骨肉,但赵某意识到自己多年来一直没有生育能力,妻子何以突然怀孕产女?随后的生活中,赵某多次怀小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而与王某产生矛盾,随着矛盾的日趋剧烈,这个家终于因小女儿的出生崩溃了,2013年赵某因怀疑女儿并非亲生要求与王某离婚,不支付抚养费,对于第二个女儿是否被告所生,请求昆山法院予以查明。

 

昆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赵某向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请,要求对其生育能力进行鉴定及亲子鉴定。经委托鉴定,赵某目前没有生育能力,但是亲子鉴定,王某予以拒绝。经过一系列的查实,法院认为,从赵某存在生育能力问题而致双方结婚五年未生育,并向有关部分申请领养小孩这一事实,再结合目前没有生育能力的情况来看,怀疑二女儿非其亲生女儿是有一定理由的,在赵某提出做亲子鉴定以确认其第二女儿是否其亲生后,王某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其应承担相应后果。

 

据此,法院推定第二女儿并非赵某与王某所生,相应的,对于第二个女儿的抚养义务赵某不应该承担。但是对于两人收养的大女儿,赵某还是有抚养义务的。最终法院判决赵某与王某离婚,养女随王某共同生活,赵某每月支付养女的抚养费300元。

 

法院提醒:亲子鉴定又称为亲权鉴定,考虑到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则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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