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评论:不必过度解读“拒红包协议”
今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从5月1日起与患者双方要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该通知下发后,“拒红包协议”引起舆论争议。
“拒红包协议”中,院方要承诺不收、不送红包和贵重礼品;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和患者签署此协议,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质疑,认为让医生签拒收红包协议是对医生的侮辱,也是不尊重医学的体现。前段时间,北京几家医院试行签“拒红包协议”,约有半数医生不买账,一些医生认为这种方式太不含蓄,对医生不够尊重,应在提升医生正当收入、让医生更体面地工作、深化医改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有效根治“红包”问题。一项涉及医院管理和医患关系的规定,从出台之时到试行期间均引发争议,应该说是不多见的,其中反映的舆论关注重点和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值得引起重视和认真探究。
医生收红包、患者送红包首先是一种不正之风,红包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商业贿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拒红包协议”却是一种软性协议,签署这个协议的目的,是要以一种严肃、规范的形式,督促医患双方作出不收、不送红包的承诺,并依据这个白纸黑字的承诺,监督医患双方严守不收、不送红包的原则。
虽然法律法规对遏制红包有具体规定,但“拒红包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问责惩处的条款,而主要是医患双方作出的一种宣示,或者说是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一种仪式。它不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惩戒发挥作用,而是通过强化医患双方的自律发挥作用,这种自律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一方面要看“拒红包”承诺能给医患双方带来多大的道德压力,另一方面,则要看当下的社会环境能在多大程度上冲抵这种道德压力。因此,对“拒红包协议”能够发挥的作用,不应抱太高的期望,不能指望光靠这一纸协议,就能立竿见影禁绝收红包、送红包的行为。
“拒红包协议”之所以受到批评,主要缘于批评者对其目的和作用的误解。批评者认为,仅凭这样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软性协议,仅凭一张没有问责惩处规定的承诺书,并不能约束医患双方的行为,更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收受红包,不能根治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因此,签署“拒红包协议”不过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其实,从医疗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到医生、患者,人们都很清楚,签署“拒红包协议”并不是万能的,这个协议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谁也没有指望签署协议就能彻底杜绝红包。而按照批评者的逻辑,签署“拒红包协议”就必须要彻底根治红包顽疾,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意义。这实际上是要求“拒红包协议”承担无限责任,批评者的要求超出了“拒红包协议”的责任范畴,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至于说签“拒红包协议”是对医生的侮辱,持这种看法的人,多少有些过于敏感了。在医生收“红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情绪远未消除的情况下,希望医生以白纸黑字的书面文件,作出不收“红包”的承诺,以此向患者表达恪守医德、严格自律的诚意,这个要求并不算高。更何况,签署“拒红包协议”并非单方面的要求,患者也要受这一纸协议的约束,如果说签署协议是对医生的侮辱,岂不意味着也是对患者的侮辱?
理性认识“拒红包协议”的有限责任,就能理性认识签署“拒红包协议”与根治红包之间的关系。签署协议虽然不能根治红包,但如果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能够承担起其有限责任,就有助于强化医患双方的道德自律,增强医患双方的互信互谅,推动形成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而遏制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解决红包顽疾,需要大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医改各项措施,整治医疗领域不正之风,包括严惩收受红包的行为。这两者是并不矛盾的。
医患双方签署“拒红包协议”,当能不负其有限责任,这项工作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来源:人民网)推荐阅读:卫生部表示“红包”规定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