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生命无价,按年龄赔偿不妥
viviok|
2013-07-30 1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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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所以,聊作抚慰之用的死亡赔偿金才要“同命同价”,不因身份、地位、年龄、收入而有差别。对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其潜台词显然是“老人的生命不值钱”,这是对老人的歧视甚至侮辱,是对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背离,并会给世道人心带来负面影响。何况,“按年龄赔偿”无异于把人的生命价值分为三六九等,在本质上,这与此前的城乡“同命不同价”如出一辙。
实际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这一规定只是“可以”而非“应当”,但它无疑传递了一种正确的理念。而且,《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上述司法解释,而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合乎时宜,正是关注和探讨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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