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专用蚊香大多化学成分高 家长慎用

bobo| 2013-07-24 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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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人们夏天最讨厌什么,蚊子肯定是其中之一。蚊香是许多家庭选择的一种化学除蚊手段。据了解,国内多数企业未标注蚊香是有毒的,尤其是儿童蚊香,商家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甚至添加更多的化学成分,长期使用,对婴儿的健康有害。最好还是利用物理手段——挂蚊帐,即健康又有效。

 

 

“一年时间过去了,灭蚊产品还是不能像烟草一样贴出‘有害健康’标志,这些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何时才肯放下‘毒面纱’?”7月18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张华对记者感慨道。一年前,他发现国内部分灭蚊用品生产企业故意掩盖“蚊香有毒”这一事实,开始向农业部建言献策。可时至今日,他却发现市场上仅有一家企业进行了警示语标注,其余企业均是“纹丝不动”。

 

“如果孕妇、儿童、身体虚弱者在密闭房间里长时间使用蚊香,这简直就是将低毒或微毒的‘霾’请进了家里。生产企业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主动告知。”张华告诉记者,鉴于卫生用农药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在毒理方面是否会对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产生毒性反应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去年7月24日,他向农业部正式提出建议,在审查核准的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标签和说明书中增加标注——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慎用的警示用语。

 

这一年来,张华一直在观察是否有企业会主动进行标注。目前,他仅发现广东一家日用化学用品公司在其2003年生产的一款蚊香产品上标识了孕妇慎用的警示用语,而上次被他披露的一家企业和其它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至今都“纹丝不动”。记者在走访贵阳市多家超市后也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蚊香类产品上确实没有标注任何警示用语,而不少消费者也对“蚊香有毒”说法一知半解。

 

如今,炎炎夏季已经来临,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使用高峰期。张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蚊香类生产企业的做法已经明显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此外,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注明毒性、注意事项,农药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毒性、注意事项”,农业部也应当强制企业完善其产品说明。

 

“我希望企业能有所行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张华认为,根据统计,我国大陆每年至少有1600万左右的孕妇以及1600万左右的婴儿出生,面对如此庞大的潜在受众群体,标注“蚊香有毒”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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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蚊虫猖獗,娇嫩的儿童最容易招惹蚊子,父母四处采购儿童蚊香。记者昨走访发现,有的儿童蚊香的所含化学驱蚊成分比一般蚊香还要高,许多是炒作的噱头。

 

在淘宝网上看到,记者输入“儿童蚊香”,有数以千计的卖家在叫卖,有的卖家近一个月卖出了1万多件宝宝驱蚊液,还宣传与普通蚊香相比,儿童蚊香使用环保配方,很温和,很适合孩子和孕妇使用。

 

在武汉超市里,明确注明“儿童专用”的蚊香不多,但有不少蚊香在“暗示”其儿童蚊香的身份,有的在外包装上注明“呵护孩子的选择”,有的在包装上画出了小孩子的形象。

 

蚊香、电蚊香片(液)的驱蚊成分是菊酯,比如,氯氟醚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炔丙菊酯等。

 

记者对比发现,一些儿童蚊香所含菊酯成分比普通蚊香还高,有一款儿宝健蚊香,氯氟醚菊酯含量为0.05%,可是,一款普通蚊香,氯氟醚菊酯含量为0.035%,有款无烟蚊香,氯氟醚菊酯只有0.015%。

 

“儿童蚊香只是说得好听,还是含化学驱蚊成分。”一位超市导购员自己坦言,给宝宝选蚊香,没必要看“儿童”二字,选菊酯含量低的就好。

 

我国并未将蚊香划分为婴儿、儿童、成人等不同类别,儿童蚊香并无国家标准,多是厂家自封的。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医师杨勤建议,不要轻信所谓的儿童蚊香的炒作宣传,孩子的呼吸系统较稚嫩,最好方法就是睡觉时候的挂蚊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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