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药到病除”视为违法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限制

phoebe| 2012-09-28 15: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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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药品宣传用语有了规范。昨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的药品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的将被定为“严重违法”。
  
  发布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的将被确定为“严重违法”: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其宣传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范围;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的承诺,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威胁;药品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发布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药品广告。
  
  编后语:自从毒胶囊事件后,民众对药品安全的疏松监控越来越不满意,尤其是在药品广告内容上,什么“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等片面强调渲染的描述言语,把普通的药品描述成神药,但是我们知道“是药三分毒”,看病吃药,原本就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活计,带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的药品广告本身就是件不甚符合科学规律的事。
  
  药品广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均衡和传播准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疗效的词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为医药广告的广告内容上一道“紧箍咒”。但规定没有空子可钻那是不可能的,只有发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监督,才能遏制药品广告内容的不规范性。
  
  借鉴国外对药品广告的限制,不失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良径。比如,在美国,消费者是有被告知权的,美国贸易委员会有明确规定就是说,每一个广告里面不能含有任何虚假信息,美国的司法体系非常的严。如果有消费者发现你的广告里面有虚假信息你可以告它,但凡你去告了不管你最后成不成立首先会拖很长时间。其次,你赢了有可能公司就要赔很多很多钱,不会说几万或者十几万就能打法掉了,一般这种药品类的广告但凡被查出来应该就是上百万的赔偿,而且仅仅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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