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常爆瓶伤人 “超龄”国标遭质疑

cuteyy| 2012-06-09 14: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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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原地踏步十六年

 

  无解的背后,是我国啤酒瓶国家标准十六年来的原地踏步。

 

  “GB4544-1996《啤酒瓶》国家标准”在玻璃及啤酒行业几乎耳熟能详,它是我国目前规范啤酒瓶质量的唯一依据,“1996”代表着其颁布的年份。

 

  “1996到2012,十六年过去了。”何勇感叹,“一个国家标准十六年以来没有新的版本就已经比较落后,早就应该被淘汰了。”

 

  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实施后,应在一般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复审。据此,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GB4544-1996已然“超期服役”十年。

 

  在1996版出台前,啤酒瓶国标曾有1984版和1991版。而GB4544-1996的出台,其背景正是啤酒厂对包装材料的检验不严,“爆瓶”伤人成为消费投诉焦点。解决“爆瓶”正是1996年国标修订的初衷。

 

  然而,这个延宕至今的国标在解决“爆瓶”主力——可回收旧瓶上却近乎无力。与旧版相比,该版本规定了啤酒瓶需打专用标记“B”(即啤酒英文Beer的简称),并单列出了轻量一次性啤酒瓶的技术和包装要求,但对于可回收瓶如何检验却只有一句:“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只是出现在附录中。

 

  “企业的理解是建议两年,并不是超期就不能用。”百威英博啤酒集团亚太区法律及企业事务副总裁王仁荣说。

 

 

  事实上,及至今日,市场上流通的使用超过两年甚至十余年的“超期服役”啤酒瓶仍不鲜见。

 

  而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建议使用两年”这一条款本身就缺乏合理性。“这一条是不应该加在标准之上的。”曾参与起草了GB4544-1996的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级工程师张国琇说,因为啤酒瓶实际使用时间参差不齐,有的还未使用就已到两年期限,有的周转快,已多次回收利用,因此单靠时间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可回收啤酒瓶的质量。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当初之所以加上两年期限,是因为啤酒行业和玻璃瓶制造业在标准修订内容上难以达成一致,导致1996版国标对原标准未做重大改动,“两年建议期限”也就被当作“以示改变”的一条草草列在了标准里。

 

  “我们就建议企业先试试看。”张国琇回忆说。然而,一试就是十六年,啤酒瓶新国标始终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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