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辽宁“毒豆芽事件”5被告被判4年

cuteyy| 2012-03-01 0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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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毒豆芽事件”最近终于告一段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宣判销售“毒豆芽”5被告被判6个月到4年的有期徒刑。

 

  来自辽宁北镇市正安镇蹇屯村的蹇明志、杨桂荣夫妇等人,在沈阳长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引发“毒豆芽事件”。法院终审认定蹇明志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罚。

 

  自2008年8月起,蹇明志、杨桂荣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后赛村租用一民房,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此后,夫妇二人又雇佣同乡闵国成、蹇明会继续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防腐剂等添加剂生产豆芽。据蹇明志、杨桂荣交代,黑加工点每日生产豆芽1000公斤左右。

 

  此外,张显君自2009年初至案发时,在明知蹇明志等人用于生产豆芽的情况下,仍向其有偿提供各类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调节剂、防腐剂等添加剂。

 

  法院认为,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闵国成、蹇明会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闵国成、蹇明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予从轻处罚。为此,去年12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处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杨桂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显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闵国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蹇明会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桂荣、张显君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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