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陷入“鱼油门”危机:深海鱼鱼油含量不足2%
从产品标签来看,依据GB771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1.2.1款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5.1.1.2.2之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对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而言,“深海鱼油”属于其“新创名称”,而“调和油”是专用名称,按规定应当使用同一字号,但厂家非但没有使用同一字号,反而用更为醒目的字体、字号和色差明显表示其添加了“深海鱼油”,同时在商品的附带小标牌上宣称“添加进口深海鱼油”。
从定量标示来看。《标签通则》第5.1.3.1款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者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以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 (桶装1.8L)为例,厂家特别强调的“深海鱼油”占比例较少,名列配料表第六位!由此可见,该食品名称没有真实反映调和油的内在属性。不过,该款调和油却因此身价倍增,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质疑三:新资源食品 (动物油脂),超范围经营?
“深海鱼油”既是新资源食品,又是动物油脂。这不得不引发出两个疑问:
其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深海鱼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中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之一。因此,“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的商品标签上表示添加了“深海鱼油”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二,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开信箱发布的 “渝工商信箱【2012】41”举报信显示,举报人王顺虎认为:“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题,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的食品卫生许可证QS:121602012375;食用油脂许可范围:食用植物油、人造黄油、人造奶油、起酥油。涉诉产品擅自超出许可范围,添加新资源食品 ‘鱼油’(动物油脂),属于超范围经营,违法。”
法律依据分别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规定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而“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类别编号为0201,与该规定不相符。因此,“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擅自添加动物油脂“鱼油”的行为,超出许可范围。
著名营养专家、中国农业大学营养学教授范志红说,深海鱼油是一种保健品,无论它是好是坏,其中所含的3A+成分绝对不可以受热,如果加热食用营养价值会有严重损失。
也有专家表示,由于深海鱼油是动物油,而食用油大多是植物油,对于动物油和植物油调和后产生的安全问题,尚未有明确的研究结果,但其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针对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的种种疑问,也折射出目前食用调和油市场的乱象!消费者对于国标出台的呼声日益高涨!
国家粮食局新闻办对此回应,记者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在研究当中都有考虑,国标现在正在研制当中,还在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的阶段。至于出台的具体日期,目前还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