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成受访者不知有反家暴庇护中心
phoebe|
2012-02-08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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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要面子不敢曝光家丑
上海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分析了家暴庇护中心接待量较低的原因:一是很多家庭暴力的程度还未到危险的地步;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被家暴妇女不知道庇护中心的存在。最关键的原因是,不少被家暴妇女感觉颜面上过不去。
黄浦区专职维权干部王小姐说,一些被家暴的妇女不愿入住庇护中心,不想闹得众人皆知。其实,对于家暴事件,工作人员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会透露他们的个人信息。与其到亲朋好友家避难,曝光家丑,还不如寻求专业庇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更有利于保住面子。
在上海市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许多受害女性还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在初次遭遇丈夫暴力后,第一反应是愤怒、伤心,此时丈夫就会百般体贴讨好,甚至不惜下跪求饶,女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因为心软而选择原谅,错失表明立场的机会。等到下次丈夫再犯时,暴力会变本加厉。如此往复,使一些受害女性人身和心理健康受到极大影响。
“据我们所知,许多家庭暴力伤害案是在施暴后24小时内发生的,因此,让受虐妇女、儿童有一个临时栖身之地,可为冲突双方提供缓冲,避免更大的伤害发生。受害人应该打消顾虑,积极利用社会救助资源进行自我保护。”葛影敏表示。
据了解,上海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两年来庇护的15名女性,都得到了法律、心理咨询服务,其中73.3%与施暴者达成和解,生活稳定,未再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26.7%通过诉讼与丈夫离婚。
立法保护救助家暴受害人
上海市人大代表白文华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专家介绍,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不仅最为关键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而且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中的规定,也大多为宣言性规定、操作性差,且主要停留在对施暴人的事后制裁上,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中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则缺乏有效的措施。
白文华指出,传统概念里,家庭暴力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但现在却有不少案例显示,有妻子对丈夫施暴的,有子女对父母施暴的,也有老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施暴的手段中,除了身体上的暴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等以往不被人称为“暴力”的暴力,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渐凸显出来。
白文华建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监督防治家庭暴力,并定期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活动,同时提供防治家庭暴力的专业咨询,并联合相应部门,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需求,提供法律服务、追踪辅导等。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应尽快构建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办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细化对受害人救助和施暴人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他认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已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当务之急。
要面子不敢曝光家丑
上海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分析了家暴庇护中心接待量较低的原因:一是很多家庭暴力的程度还未到危险的地步;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被家暴妇女不知道庇护中心的存在。最关键的原因是,不少被家暴妇女感觉颜面上过不去。
黄浦区专职维权干部王小姐说,一些被家暴的妇女不愿入住庇护中心,不想闹得众人皆知。其实,对于家暴事件,工作人员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会透露他们的个人信息。与其到亲朋好友家避难,曝光家丑,还不如寻求专业庇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更有利于保住面子。
在上海市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许多受害女性还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在初次遭遇丈夫暴力后,第一反应是愤怒、伤心,此时丈夫就会百般体贴讨好,甚至不惜下跪求饶,女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因为心软而选择原谅,错失表明立场的机会。等到下次丈夫再犯时,暴力会变本加厉。如此往复,使一些受害女性人身和心理健康受到极大影响。
“据我们所知,许多家庭暴力伤害案是在施暴后24小时内发生的,因此,让受虐妇女、儿童有一个临时栖身之地,可为冲突双方提供缓冲,避免更大的伤害发生。受害人应该打消顾虑,积极利用社会救助资源进行自我保护。”葛影敏表示。
据了解,上海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两年来庇护的15名女性,都得到了法律、心理咨询服务,其中73.3%与施暴者达成和解,生活稳定,未再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26.7%通过诉讼与丈夫离婚。
立法保护救助家暴受害人
上海市人大代表白文华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据专家介绍,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不仅最为关键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而且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中的规定,也大多为宣言性规定、操作性差,且主要停留在对施暴人的事后制裁上,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中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则缺乏有效的措施。
白文华指出,传统概念里,家庭暴力是丈夫对妻子施暴,但现在却有不少案例显示,有妻子对丈夫施暴的,有子女对父母施暴的,也有老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施暴的手段中,除了身体上的暴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等以往不被人称为“暴力”的暴力,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渐凸显出来。
白文华建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监督防治家庭暴力,并定期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活动,同时提供防治家庭暴力的专业咨询,并联合相应部门,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需求,提供法律服务、追踪辅导等。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应尽快构建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办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细化对受害人救助和施暴人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他认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已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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