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修法明确诊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xiaoke| 2012-01-01 1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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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律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应的仪器、设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条件。法律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目前,我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个别省份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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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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