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孕机构暗流涌动
广东番禺一对L姓富商诞下8胞胎的故事,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诞下8胞胎立下汗马功劳的代孕妈妈,也由此浮出水面。
昨日,记者调查发现,活跃在福州地区的代孕中介也有七八个,在搜索引擎输入福州、代孕,很快就能找到他们的联系方式。这些中介一方面为代孕客户服务,一方面高薪招聘代孕志愿者。
记者以“代孕需求方”的身份,对多个代孕中介进行了暗访。由于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这些代孕中介表现得非常谨慎,一家代孕网站直言,自己是皮包公司,“主要靠信誉”,“因为代孕不合法,没有部门会批给自己证照”。
那么,这些代孕公司究竟是如何操作的?代孕是否存在风险?在与这些代孕中介的几经周旋中,这个地下行业的面纱慢慢被揭开。
代孕“站长”与各地医院建立了合作
昨日,记者在搜索引擎输入代孕,找到了包括“福州海峡代孕网”、“福州代孕网”等多个福州网络代孕中介,除此之外,网络上还有不少代孕网站,专门针对福建市场开辟了“福建站”。
记者假扮代孕需求方,与多个代孕中介取得联系。在询问记者代孕原因后,几个代孕中介提供了代孕者的简单信息。但记者要登门拜访,均被婉言谢绝,而是提出另约他处。一家代孕网站向记者直言,代孕中介基本是皮包公司,“主要靠信誉好”,“因为这东西不合法,也没有部门批给自己证照”。
记者发现,大多数代孕网站提供三种不同的代孕方式:
一是用客户一方丈夫的精子、代孕他*的卵子及子宫人工授精;二是用客户一方夫妻两人的胚胎、代孕妈妈子宫的试管婴儿,这类代孕的缺点在于费用较高,每次试管手术成本高,不确保成功率,优点在于孩子完全是夫妻遗传,无后顾之忧;三是用捐卵者卵子、客户一方丈夫的精子、代孕妈妈子宫的试管婴儿,不过费用较高,优点在于供卵与代孕分开操作,孩子没有代孕妈妈遗传。
暗访时,一家代孕中介的“站长”向记者介绍,自己曾就职于福州某生殖医院,有丰富的生殖健康经验,与各地医院均拥有合作关系。他告诉记者,福州目前还没有哪家代孕中介、代孕试管婴儿医院可以合作的。要做代孕试管婴儿,得去广州、武汉、北京或者上海。
地下代孕 费用从十余万元到百万元
记者与多家代孕网站联系时,他们报出的代孕费用,从十余万元到百万元不等。费用中包括代孕妈妈介绍费、医院介绍费,以及手术、药品等费用。客户必须先交定金给“站长”,才能看“代孕妈妈”的信息、照片。而代孕他*的酬劳,则可以由客户与代孕妈妈谈妥。
一家“新望代孕网”的站长告示记者,代孕前,需要客户夫妻双方与“代孕妈妈”一起到医院检查支原体、衣原体、乙肝、艾滋病、梅毒、病毒四项、妇科常规、月经第三天查生理激素等,客户满意的话,网站分别与客户、“代孕妈妈”签订合同,之后进行健康复查,代孕需求方与“代孕妈妈”到手术指定医院检查身体,确定正常。
代孕网站透露,一般是先将代孕者与客户一方妻子的生理周期调到一致;在例假的第二天,妻子作为供卵方到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开始打促排卵针,然后取卵,取卵当天取丈夫精子;精子与卵子在试管内共同孵育;胚胎移植到代孕者子宫。
而据其介绍,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很多代孕网站都强调“按进度付款”。如体检、手术等按进度付款,而客户和待孕妈妈体检合格后签约,缴付代孕妈妈介绍费。成功着床后,缴付医院介绍费。如果没有成功,下次才成功,医院联系费代孕机构都不再收取。“医院基本是民营医院,技术很成熟,做这个实际上是违法的,所以需要额外打点费”。
省卫生厅
我省有资质的机构没有发现违规代孕
省卫生厅相关人士表示,具有资质的医院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并且只能在无法正常生育的夫妇间展开。我省有资质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没有发现过违规开展代孕业务的。
福州市开元律师事务所杨大成律师表示,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妇幼保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有明确禁令,因此,没有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代孕机构很难掌握核心技术,也存在很大风险。如对给女患者服用助排卵药物剂量控制有严格要求,一旦用药不当就会有生命危险,此外,不少试管婴儿出生后存在缺陷。
律师说法
代孕有悖伦理有违法律
杨大成表示,代孕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性行为,既违背了道德,也违背了法律。代孕的出现打破了父母和子女通过血缘关系构筑起来的家庭传统模式,由代孕妈妈所生的孩子,一出生就面临着难题和复杂的社会人伦关系,也意味单身或者同性恋等就可以拥有孩子,是对传统婚姻家庭的一种直接冲击,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
杨大成认为,在法律上,除了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禁令外,代孕行为属于计划外生育,违背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本身就是“不正义”的表现,是违背《婚姻法》的。按照《民法》规定,代孕行为侵犯了代孕妇女的身体权,身体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他表示,代孕市场的巨大利润,导致一些非法的商业性代理机构破土而出,专门负责为代孕妇女和不孕夫妻牵线搭桥,赚取中介费。代孕行为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性行为,一般都有合同或者协议,双方明确义务关系,在交付孩子以后,就解除了合同关系。代孕者把自己的身体作为身体器官进行出租,获取相应的等价报酬。但其表示,代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民法》、《人类腐竹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所以代孕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