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将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xiaoke| 2011-11-30 16: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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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对盲目上项目、扩规模、举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人事改革: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90%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此,《实施意见》要求合理核定编制,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

 

  为彻底破除“大锅饭”和“铁饭碗”,《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定编不到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公开招聘所需人员。

 

  负责人也要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公开选聘。

 

  补偿机制:一般诊疗费患者只出2元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实施意见》明确,从2012年起,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助标准平均从每人3元提高到4元。

 

  同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全国平均水平暂定为10元,由患者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元,患者个人负担2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逐步实行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同时,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因病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报销(补偿)后的自付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和额度给予医疗救助。

 

  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年底基本药物全覆盖

 

  《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每所村卫生室配备1名以上乡村医生,最多不超过3名。

 

  2011年12月31日前,将全市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市财政按服务人口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专项补助。

 

  各区、县(市)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对其给予政策性补偿。

 

  债务化解: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普遍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建设性债务和历史性债务,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直接导致原有债务问题无法偿还;尤其是以前药品收入占整个收入一半以上的医院,债务偿还问题严重。

 

  为此,《实施意见》要求,力争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严格禁止新债发生。其中特别强调,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对盲目上项目、扩规模、举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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