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新房“低价促销” 购房业主不满要求退房

xiaoke| 2011-10-27 14: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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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一些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引起部分已购房业主的不满,后者要求给予补偿甚至“退房”。各地由于价格因素引发的退房案例也有增多趋势。一些房地产专家表示,楼市调控进入“关键期”,应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使“数据拐点”转化为真正的“市场拐点”,但在挤出房价泡沫的同时,也应把握节奏,避免房价大起大落伤害实体经济。

 

  位于北京通州区的京贸国际城,去年初均价曾涨至每平方米25000多元。但如今,部分房源价格回落至每平方米15000元以下,引起部分已购房人群不满。一些人多次表达退房、补偿等诉求。在北京,这类情况已在华业东方玫瑰、首开常青藤等多个楼盘中出现。

 

  在上海,10月15日,一名为“龙湖郦城”的住宅项目针对部分公寓进行促销,购房者用2万元办理某房产网站的会员卡,即可抵扣30万元的总房款。计算下来,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14000元左右,较此前已售房源的价格低两三成。

 

  此次促销吸引了不少看房者下单,但也引发了部分业主不满。一位姓孔的女士告诉记者,她之前购买的是期房,要到明年三月才能拿到房子,“钥匙还没拿到,价格已经缩水两三成”。10月22日,100多名购房者在售楼处聚集,并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

 

  龙湖地产有关负责人称,此次销售不是“降价行为”,而是“低价促销”。楼盘销售人员表示:“对于已购房业主提出的要求,我们会尽量进行沟通和解决。但目前没有采取退房或退款等方式的计划。”

 

  业内人士表示,买房是自主行为,房价涨了由购房者获益,跌了也应自负盈亏。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开发商应严格履行交房程序,对于确有问题的,应予以退房或补偿。

  相关评论:

 

  齐鲁晚报评论认为,面对市场行情的起起落落,对其进行投资的购房者,应当尊重合同契约对于价格和价值的约定,相应承受房价涨跌起伏的风险,这就是当前舆论反复提及的“契约精神”。

 

  扬子晚报指出,舆论支持开发商,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是按照商业契约等规定,房价下跌导致经济损失,业主是难以得到赔偿的;二是老百姓希望开发商降价是主流,对围攻开发商降价,难以得到同情与支持。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李文华律师认为,业主们的诉求很难被法院认可。他指出,从司法程序上看,房价下跌导致经济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房地产置业本身就是一项存有风险的商品交易,这一点业主应有所了解。

 

  上海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也指出,经过多轮楼市调控的洗礼,开发商的预售合同正变得越来越严密,甚至在支付了违约金以后,购房者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轻易退房。比如有的合同条款就约定,业主支付违约金后,仍然不能退房。

 

  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认为,站在中立的角度,他并不赞同业主提出的退房或补偿的要求,因为这从根本上相当于解除了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编者:虽然业主“包围”售楼处不是理性行为,缺乏契约精神,站在法律角度来看也存在不合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业主围攻事件不完全是业主们的错,开发商仍需反思。与此同时,若业主的诉求在合理范围内,开发商应适当满足,而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对于出现的老业主维权,开发商应该积极和老业主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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