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真到为”见死不救“立法的地步?

jswei69| 2011-10-20 11: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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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悦悦事件轰动了全国,看着那些冷漠的人从小悦悦身边经过,国家也坐不住了,开始有人提出为见义勇为立法。可是,我国真到了要为见义勇为立法的地步了?

 

  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却无人施予援手,这一幕无法不让人想起鲁迅笔下沦为看客的国人面孔。今年是鲁迅逝世75周年,然而,经济高速发展外衣下的人情冷漠袒露人前,令我们陡然惊觉,原来鲁迅先生虽已离去75年,但他笔下的那些麻木的人们却仍活生生地奔走在这片土地上,而你我,很可能就是其中的一员……路人的冷漠,如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省政法委官方微博上发出信息,“请停止冷漠,广东将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问计于民”。

 

  立法,通常首先被人们想到用于谴责见死不救的行为。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09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网上盛传渔夫“见死不救”,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立法讨论。这次当然也不例外。事实上,见死不救入罪以及见死不救立法,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但如今的讨论却往往混同,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有个“法”字就对了。见死不救入罪,在国外确实有这样的立法先例,但这样立法都是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以及定罪前提的。我们必须承认,现在这种冷漠风气的形成,对于每一个个体而言也是很无奈的。见义勇为却被反口诬赖,热心助人未必善有善报,看多了看怕了,自然对各种“事故”多了顾虑。这种正常人的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见死不救若要入罪,至少在现阶段而言,相当草率。

 

  至于见死不救立法,是不是对如今这种麻木风气的釜底抽薪之计,值得探讨。从根本上说,天使的归天使,撒旦的归撒旦,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混乱。但是,在道德已经没有底线、丑恶没有止境的时候,法律“越俎代庖”似乎又成了唯一可以寄望的方式。即便如此,个人认为,见死不救立法还是应该慎之又慎。以小悦悦这事为例,事故现场恰巧有视频为证,这几乎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漠视的路人,我们能真正证明他真的“见”了“死”的,又有几个?他只要坚称自己没见,能奈几何?至于其他那些没证没据、没被拍下来的现场,就更加公说公有理了。对于这种“诛心”的规制,立法能否做到条件清晰,有巧妙的条文设置,并从可能的情况出发预设更多前提,决定着立法的成败。其次,我们国家目前最大的现状不是无法可依,关键是有没有真正考虑执法。这些“光说不练”的法不在少数,法是立了,但执法主体不明,执法程序不清,执法态度不公,结果立了跟没立一般,民众不信,恐怕连立法者自己也不抱什么希望。

 

  为见死不救立法,也算是退而求其次的法子了。但是,如果没有信心、没有能力解决上述的这些立法问题,那么,法还是别立为好,省得为民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再添一口实。

 

  编者:如果为见义勇为立法,那么们国家真真正正是一个法治国家了,连良心都需要法律去只制约,不知道会不会是我们国家的悲哀,还是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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