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性奴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拘禁6卖淫女淫秽表演
中间红色服装男子为被告人。河南性奴案曾轰动一时。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2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1日,挖地洞拘禁妇女强奸杀人罪犯李浩,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了解,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非法拘禁强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拘禁卖淫女从事淫秽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念。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单元某地下室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拘禁卖淫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嫖娼包夜为名,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化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至地下室,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二人拘禁于地洞内。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19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骗来拘禁。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杀人犯罪共同被告人,已判刑)、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女,时年23岁)骗来拘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强行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实施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张宣宣、段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后,二人均试图逃跑。2010年七八月间,张宣宣趁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由于张宣宣不肯屈服,李浩产生将其杀死之恶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参与杀害张宣宣以换取自由。此后,李浩、段某某两人将张宣宣掐死,将其尸体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拘禁,因发现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李浩认为其没有利用价值,即产生让其死掉的想法,并向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流露了该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放任、纵容或伙同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并采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进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蔡某某死亡。为掩盖罪行,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组织色情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还确认:2011年三四月间,被告人李浩购买了电脑、视频摄像头,并在上述地下室开通宽带网络,强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淫秽视频表演,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观看者。至案发时,李浩共制作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洛阳市西工区某宾馆及该宾馆马路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卖淫,并收取二人上交的卖淫款共计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马某某到上述地点卖淫。次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马某某的配合下,将被拘禁于地洞内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别到某宾馆和福利彩票店将段某某、张某某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