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肺结核患者可获重大疾病补偿

jswei69| 2011-12-29 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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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起,湖北农村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可享受“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待遇,住院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每例1.2万元,医疗费在最高限额内的部分由“新农合”按70%补偿,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湖北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政策,凡第一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疗程24个月)治疗,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待遇。住院治疗费最高限额包含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材料费、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的费用等。按照比例补偿产生的补偿额计入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患者出院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注射或口服药物治疗的费用、定期检查费用、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的费用等由各统筹地区纳入当地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定额补助管理,定额标准为每月400元左右,总疗程不超过24个月。

 

  政策规定,患者申请享受该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需经过县级结核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筛查和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后,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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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疾病补偿 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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