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下畸形儿 产检医院被判赔14万

柒零| 2015-04-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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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医院有过失

 

经李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医院产前检查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七三一医院粘贴在病历上的产前检查单,虽有唐氏筛查的内容和时间,但告知方式不够严谨、内容不够具体,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一定缺陷。

 

李女士于2011年9月8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已提示“胎儿NT略厚,建议进一步检查”,但七三一医院未行进一步检查,追踪NT值增厚情况,不排除错过补救时机,不利于21-三体征者的早期检测,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在2012年2月21日及26日的超声检查已提示羊水量偏少,在孕妇未进行唐筛和曾有胎儿NT略厚的情况下,医方应对胎儿进一步的产前B超等详细检查、诊断,以明确羊水量偏少的原因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等相关风险,向孕妇及家属充分告知,医方存在不足。

 

鉴定结论认为,七三一医院在对李女士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与患儿出生的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5%。

 

医院被判赔14万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对李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侵害了李女士夫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影响了其是否选择终止妊娠,并最终导致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孩子的畸形出生,使李女士夫妇用于孩子抚养的相关费用有所增加,而且孩子的畸形出生势必造成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4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七三一医院按25%的比例赔偿李女士夫妇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七三一医院上诉被市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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