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婆洗澡摔伤 养老院担五成责任

园园熊| 2014-05-08 1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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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的老人在养老院洗澡时滑到摔伤,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责?近日,老人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药费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黄婆婆在养老院浴室摔倒造成手部粉碎性骨折伤残十级。老人认为,自己在养老院住所内发生损伤,显然养老院没有尽到养老服务合同义务,故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药费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定养老院与黄婆婆各承担一半责任。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起诉:浴室湿滑洗澡摔倒

 

据黄婆婆回忆,2012年4月,她与黄埔区一家养老院签订了《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并于同月15日入住。同年9月14日,黄婆婆需要洗澡,养老院护工扶她到浴室,因浴室湿滑,护工扶不稳当,致使黄婆婆摔倒碰撞地面瓷砖受损伤。经鉴定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黄婆婆认为,自己在养老院住所内发生了意外人身损害,养老院未尽养老服务合同义务,理应承担意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养老院认为,黄婆婆跌倒是由多种内在因素造成。黄婆婆患有多种疾病,平时走路就步态不稳,跌倒危险性很高。同时其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会影响人的平衡能力,容易跌倒。且养老院每年都有年审,没有发现不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因此养老院已对其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养老院称,在住进养老院时,黄婆婆因走路需搀扶,故定为一级A等护理,但之后黄婆婆家属认为其走路已不需护工搀扶,故将护理等级降为一级B等。事发当日,黄婆婆是在浴室走廊里即距浴室约10米地方突然跌倒,护工发现后即时去扶。

 

法官:养老院未尽安保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判定养老院是否担责主要看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黄婆婆在入住养老院前进行了体检,是否适宜变更护理等级,养老院应该明确知道并严格遵守。即使双方均认为黄婆婆适宜降级护理,也不能完全减免养老院保障黄婆婆安全的义务。养老院在明知黄婆婆有基础病、容易摔跤的情况下,护理人员跟在其后而未能伴随左右,发生摔跤等意外事故时未能及时搀扶,导致黄婆婆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同时,黄婆婆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且主动要求降低护理级别,对造成受伤也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养老院、黄婆婆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来源:中国新闻网)推荐阅读:阑尾手术致女子流产 院方一再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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