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得知怀畸形宝宝后跳楼
院方:病人情绪正常有知情权
对于家属称医生多次向病人说胎儿可能畸形的说法,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医务科萧灼潮回应时没有否认,其称病人有知情权,出现高危妊娠的情况下,他们要告知病人和家属,“我们也有考虑过,当时病人情绪正常,我们才告知。”而院方此举的目的也希望病人和家属意识到严重性,尽快转院。
他还表示,医生并没有确认婴儿是畸形,“任何检查手段也不可能百分之百认定病人的病情,我们的医生只是就病情阐述了畸形的可能性,并没有做肯定的描述,其实医生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能引起家属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他介绍,一般情况下,只有癌症晚期等重大病情下,经过与家属商量,院方才会不予告知病人。
市卫生局专家
医生告知病情应掌握“人文技巧”
医生是否该告知病人实情?是否有相关规定给与医生指引?
记者搜索发现,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法律并无明文说明,如果医生所告知的实情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广州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处有关专家则表示,医生对患者的告知,是诊疗常规行为,更是人文沟通技术,不是法律法规条文所能规定的。对于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孕妇跳楼事件,该专家表示,由于难以还原医患双方的沟通情景,无法评论对错。“就白云区红会医院而言,该医院没有条件进行产前诊断,为此,医方有必要告知孕妇关于胎儿的疑似病情,然后引导其尽快到有资格做产前诊断的上级医疗机构确诊。因为若真是畸胎,越早干预,对孕妇的身体越有利。当然,这个告知过程也需要有‘人文技巧’,因为有些疾病的确诊(如癌症),确实让人心里难受,此时,医生应该判断患者所能承受的心理能力,再选择适当的方法告知。”
广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王俊杰的观点与该名专家一致,“如果只将残酷的病情告知家属,要知道家属是无法代表患者的。为此,家属应对患者做思想工作,让其慢慢接受真实的病情;而医生也要及时开导患者,让患者能尽快接受现实,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