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规:遗体捐赠本人说了算 并设纪念碑

柒零| 2015-04-04 13: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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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记者了解到,经过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联合颁布实施。

 

此次修订后最大的突破就是删去了生前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手续须全体直系亲属签名同意的规定,志愿者生前可以指定身后遗体捐献的执行人,既可以是近亲属、好友,也可以是所在单位、居委,实现“我的遗体我作主”。

 

原管理办法:

 

须所有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2000年后,广州正式开始志愿遗体捐献工作。截至2015年3月,共受理了申请登记捐献遗体志愿者1630人,实现捐献394例。

 

现广州市共设有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广州医科大学4个遗体接收站,但全年接收的遗体总数还不能满足一家医学院校的教学和科研需求。

 

中山大学接收站的伍老师告诉记者,原来的暂行办法中要求遗体捐献登记时须获得全部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但一是有的老人家有意捐献,子女却不同意。在工作中,她曾接待过用了两三年时间说服子女的捐献者。二来对于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较难实现,“只能从外地、外国传真捐献书签名回来”。

 

近年来,对《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的修订几经讨论。有不少广州老人为“我的遗体我作主”鼓与呼。广州市政协原主席司徒梅范曾在不同场合表示,自己和丈夫、亲家都办了遗体捐献登记,有的老同事也有意捐献,但没能获得直系亲属同意而未能如愿,“当年投身革命都可以自己决定,为何死后捐献遗体不可以?”

 

广州市红十字会2014年分别召开遗体捐献联席会议及遗体捐献登记接收站、遗体捐献者亲属、法律界和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进行意见征询,并在网上征求公众的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管理办法:

 

生前办登记 身后近亲代办

 

新的管理办法简化了遗体捐献程序。要捐献遗体有两种途径可实现。

 

一是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填写“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登记接收站保存,一份由捐献人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人,一份交市或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不再规定需所有直系亲属签名同意。去年征求修订意见时的草案将这一条改为“应征得所有在国内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意愿”,在新版管理办法中也没有保留。

 

捐献人死亡后,由执行人通知登记接收站和殡葬部门,办理好遗体的运送、接收等手续。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此前的管理办法中,遗体捐献的执行人规定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

 

二是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近亲属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而原管理办法规定为:“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15年捐献近400例

 

从2000年到2015年3月,广州市共受理了申请登记捐献遗体志愿者1630人,实现捐献394例,登记数和捐献数居全省前列。

 

新办法两种捐献途径

 

一是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二是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近亲属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福山公墓观音山公墓

 

将新设捐献者纪念碑

 

在制定、修改管理办法的同时,广州市红十字会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于2008年在广州新塘华侨公墓(中华永久墓园)的香园艺术墓区修建了广州市遗体捐献者纪念碑,至今纪念碑上已经镌刻了394位捐献者的芳名。每年的清明期间,广州市红十字会都会组织红十字会系统、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代表,登记接收站的代表,大学生代表,遗体捐献者的亲属开展追思活动,纪念缅怀捐献者。

 

随着遗体捐献工作的拓展,捐献人数的增加,纪念碑场地已难以满足举办大型纪念宣传活动的需求。2013年,在贡儿珍会长的高度重视下,决定建设新的遗体捐献者纪念碑,项目已获批准,正在推进,分别设在福山公墓、观音山公墓,将为遗体捐献者家属纪念亲人提供更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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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纪念碑 遗体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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