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盒危害警示内外有别 消协呼吁遵守控烟承诺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在烟盒上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根据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内容的承诺,我国需要在2009年1月9日前更新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告知“烟草使用的危害后果,警示标志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北京市消协调查发现,现实中,烟草企业在烟草包装上并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甚至于偷换概念模糊本应在烟草包装上明示的危害信息。多数烟草企业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对烟草制品包装做不同设计,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
目前国内部分烟草企业宣称,增加令人恶心的警示图片信息,会对其原有产品包装上印制的部分国内名胜古迹及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造成消费者的不良情绪,会与现实中建筑物本身的文化内涵相去甚远。但事实上,烟草企业在向国外一些控烟政策严厉的国家出口其烟草制品时,却在产品上印制了相关警示图片信息,以达到符合当地法规政策销售其产品的目的。
市消协为此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修改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产品包装的“图片警示信息”,在烟草制品外包装印制与国际通用的吸烟危害导致严重后果的图片警示信息,替代现有笼统、模糊的提示语;进一步明确警示语的比例范围,提高警示文字字号、增强警示文字的显著度,禁止企业偷换概念,减少警示语范围;简化烟草制品包装,减少产品的鲜艳色彩及华丽包装,降低产品的诱惑力,从源头削弱消费者对烟草制品的需求和依赖。
国内烟草企业在烟草包装上并未尽到详尽警示义务,甚至于偷换概念模糊本应在烟草包装上明示的危害信息。多数烟草企业在控烟活动中向最低标准看齐,规避对国内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
烟盒上的猫腻
不印制明显警示图片:不在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印制明显的警示图片,未能将完整、详尽警示信息明示消费者。
提示语颜色与包装颜色相近:《公约实施准则》要求警示语应符合“健康警语和信息应以清晰可见的大号加粗字印刷,字体和颜色应有助于增加整体的醒目和可读”的原则。而在现实中,在烟盒设计上,烟草制品提示语的颜色背景与包装的整体颜色相近或形成渐变,使提示语字体颜色较淡,色差不明显,消费者识别起来有一定困难且容易忽视。
字号大小选取最低值:《公约实施准则》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上健康警语和信息应占主要可见部分的50%以上,但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烟草企业均采取“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的最低标准,即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用横线分割出30%的区域,并在该区域内标注健康警语。部分企业加大烟草的整体包装尺度,虽表面上看横线分割区域在30%之处,但因字体并未随之加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公约》规定进行曲解和逃避。
包装上增加诱惑力:《公约实施准则》要求“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防止包装转移对警语和信息的注意力”。但现实中,烟草企业将烟草包设计得极尽精美奢华,大多采用鲜艳的颜色增加对消费者的诱惑力。多数烟草企业在包装上暗示产品的尊贵性和礼品性,刺激消费。(来源:北京晚报杨滨)更多精彩请浏览:国务院等严禁官员在公共场所吸烟敬烟 要求带头禁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