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称美国人吃下的食品添加剂比我们多
Q:非法添加应该如何定性?
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针对食品的法律原则与针对人的不同。对于人,需要采取“无罪推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就当作无罪对待,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而对于食品,则是采取“有罪推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全性足够高,就会被当作“有害”来对待,法律不允许使用的东西就不能使用。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中,对这种“没有造成恶果的违法行为”监管严重缺失。云无心还是以某牛奶品牌BMP的例子,不管BMP后来是否通过了安全审查,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跟添加三聚氰胺并没有不同,都是“在食品中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这样的行为,应该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三聚氰胺造成了恶果,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BMP没有造成恶果,没有民事赔偿的要求,但是“非法添加”的刑事责任,依然是应该承担的。
关于虚假宣传的例子,在“保健品”“保健食品”中极为常见。比如马悦凌的固元膏,申请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没有审批任何“保健功能”。但是在营销中,一直是当作保健品来销售,这是一层违法。即使是保健品,也不允许宣传有疗效,而固元膏的宣传中有大量的关于治病的用语,这是又一层违法。但是,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一直听之任之。而媒体,也因为“没有人被马悦凌的固元膏治出问题”缺乏关注热情。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靠一次次运动来“严打”,需要一场真正能治标治本的体系改革,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云无心说,目前的食品添加剂恐慌,与法规制定中缺乏公开透明不无关系。在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中,会有许多方方面面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之间还有互相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决策的制定,只能是依据当前状态下对于该物质、该技术的认识,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来作出一个“判断”。这一“判断”有多合理,取决于对于当前科学证据的把握有多完善。这不是由一两项研究来决定的,而必须整合与之相关的所有研究结论。
因为缺乏这样的专业报告,某些人就可以“挑选”符合其立场的研究结果,夸大甚至扭曲其意义,忽视其他研究,过度引申从而很轻易地煽动公众情绪。面粉增白剂、加碘盐就是典型的例子。
语录
主管部门的立法与执法目标,不应是“决定什么能吃”,而是保证把食品的“科学信息”如实地传达给公众。比如面粉增白剂与合成色素,对这种学术界认为“可以用”,而公众中“不该用”的呼声也很高的东西,主管部门不应该简单地基于哪方面的声音大而做出一个“能吃”“不能吃”的决定,而应该尊重问题的复杂性。
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有一些“有争议”的食用成分是“允许用”,但是强制生产者如实标明是否使用的信息。这样对于执法的要求更高,但它是合理监管无法回避的问题。(来源:新京报)更多精彩请浏览:我们一天大约吃进76种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