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掰手腕骨折 索赔4万元被驳回
mybase16|
2013-06-25 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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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汤山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和小硕上课间隙较量掰手腕,结果小刘发生骨折。协商没有结果之后,小刘竟将小硕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4万元被驳回。
2008年12月,小刘与小硕在课间掰手腕时受伤,小刘认为,小硕和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小硕称,当天是小刘主动找自己要掰腕子,两人较量时,是小刘用力过猛才致使其受伤,自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小刘应承担意外事故引发的后果。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在一晚自习课间,当时两人都已满17岁,都应预见到游戏的危险和后果,该损害的发生主要是因意外造成,学校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小刘的诉求。
意外是肯定有的,小刘将小硕和学校告上法庭显然是“赖皮”的举动,因为这里不牵扯小硕和学校的责任,纯属是意外,只能自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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