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头痛医成偏瘫 患者状告医院获赔30万
医院不愿赔偿,患者申请医疗鉴定
法庭上,医院辩称,他们对张先生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原则与规范的。张先生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进行脑血管病二级预防,并无不妥。此外,张先生没有溶栓适应征,其脑梗死是由“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引起的,是病情的自然转化,不能归咎于医院的诊疗措施。因医院方面否认有责任,张先生便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去年5月30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医院刚入院时给予的活血化瘀等治疗都符合诊疗常规。但是,医院在5月3日加用培哚普利片降压,可“加重脑血流低灌注”。在5月5日凌晨张先生发生病情变化后,医院当日却没有病程记录,对张先生病情重视不足。而在不能及时检查头颅核磁共振时,处理措施欠积极。而在当天下午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桥脑急性脑梗塞后,医院仍给张先生使用降压药,不符合诊疗常规。
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那么,何为“加重脑血流低灌注”呢?对此,张先生的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龚拥军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成为律师之前,龚拥军曾是内科副主任医师,可以说是医学专家了。龚拥军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就像高层楼房用的自来水一样,要有一定水压水才上得去,水压低了就没水了”。龚拥军说,医院给张先生使用的降压药,就使得张先生的血压上不去,血压不够,脑部血流供应不足,这就是所谓的“脑血流低灌注”。而张先生这样的病人,大脑血管已经习惯了原先的血压,现在血压太低了,脑组织缺血,脑梗的后果也就发生了。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南京医学会的最终鉴定结论认为,患者存在高血压病、脑动脉硬化等基础性疾病,是其发生脑梗塞的病理基础,也是左侧肢体偏瘫的重要因素。但是,医方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脑梗塞进行性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同等因素。也就是说,医方的医疗过错要为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上50%的责任,另50%则应归咎于患者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被定为八级。
医院被判赔偿近30万元
对于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了采纳。法院认为,既然“培哚普利”的使用可以“加重脑血流低灌注”,故医院对此医疗方法可能产生的医疗后果就应谨慎监控。但是,在5月5日凌晨张先生的病情发生变化后,医院却对张先生的病情重视不足,处理措施欠积极。在明确诊断为桥脑记性脑梗后,仍继续使用降压药,不符合诊疗常规,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诊疗行为与张先生的脑梗加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医院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费用,5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293261元。
龚拥军告诉记者,脑血栓发生后的6个小时,是溶栓治疗的黄金时间,在此时段内,越早治疗,效果越好。而此案中,院方显然没有对使用降压药物可能引起的病情变化予以足够的重视。首先是没有对病人进行密切观察,张先生在凌晨发病,医院在早上才给予药物治疗,而且没有第一时间做核磁共振,拖到下午才做。等做完确诊是脑梗时,早就过了溶栓治疗的黄金时间。其次,就是医学会所说的,对如此大的病情变化,院方竟没有病程记录,这也是说不过去的。试想,如果院方从开始时就小心谨慎,这一切的麻烦是不是可以避免呢?张先生虽然拿到了赔偿,但身心所受的摧残,可能是永远也无法弥合的。
微微网健康新闻编后语:虽然张先生最终得到了赔偿,但失去的健康已经无法挽回,以后的生活也会受到诸多影响,因此,希望广大医护人员多一份责任心,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