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手术导丝遗留患者体内 状告医院赔偿40多万

vivijk120| 2013-03-01 0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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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女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安贞医院做心脏介入手术时,医院使用的导丝留在了体内,导致金女士发生心肌梗死等症状。金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金女士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用于治疗的导丝突然断裂并留存在体内,引发心肌梗死等症状,后不得不二次手术将导丝拿出。为此,金女士将安贞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7万余元并要求医院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安贞医院需赔偿金女士42万余元。

 

  金女士诉称,2006年3月16日,她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安贞医院并于3月23日实施介入手术。手术中,用于介入治疗的导丝突然断裂,医院立即用3个支架将导丝固定在冠状动脉的管壁上,导致她大面积心肌梗死,断裂的导丝遗留在体内。金女士昏迷6天后才苏醒,但之后一直觉得胸部疼痛憋闷,腿部麻木,无法行走,心肌梗死的并发症逐渐出现。术后复查发现,手术中为固定导丝而放置的一个支架被堵塞。

 

  同年7月18日,医院给金女士实施了二次开胸手术,将没有被支架压住的导丝取出,并对堵塞的冠状动脉做了搭桥手术。金女士说,她术后出现了大量的胸腔积液,先后进行了4次胸腔穿刺抽液,目前生活不能自理,至今无法出院。金女士认为,因安贞医院的过错,使其经受了两次手术的痛苦,给其健康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赔偿。

 

  -医院

 

  安贞医院辩称,经院内外专家会诊及讨论后,一致认为金女士病情稳定,心功能正常,可以带药出院,定期复查。医院对金女士诊断正确,介入治疗选择得当,使用的器械均有合法来源。手术中发生的导丝通电后不解离,属于难以防范的医疗意外,且在意外发生后医院尽到了必要的诊疗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此案审理中,经金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安贞医院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但导丝断裂留存患方体内及导丝断裂引起的心梗等问题系手术器械直接造成,金女士损害后果与导丝断裂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100%,并已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安贞医院在实施手术中,因手术器械断裂留存金女士体内等原因,造成金女士伤残的严重后果。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手术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安贞医院作为医疗产品的使用者以及销售者应对金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

 

  医疗事故在所难免,安贞医院做心脏病手术不慎将导丝留在患者体内纯属医疗事故,医院辩称不应负担责任显然是不对的。而金女士的赔偿要求也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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