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医院厕所摔成十级伤残 法院:医院负有管理责任

vivijk120| 2013-02-01 1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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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女士在顺义区空港医院卫生间内滑到,摔成伤残,庄女士认为医院有责任赔偿,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处医院有安全保障义务,负有管理责任。医院不服上诉未果。

 


 

  在顺义区空港医院(下称空港医院)厕所内滑倒,摔伤致残,庄女士与医院协商后续治疗费用未果,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日,二中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医院赔偿庄女士医疗费等费用4.07万元。

 

  庄女士称,2010年7月22日,她陪丈夫到空港医院就医时,在卫生间内滑倒,腿部摔断。当日,庄女士在该院接受初步治疗,并于当日转院。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还需进一步治疗。

 

  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庄女士诉至法院,向医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

 

  空港医院称,医院为其免费治疗并取药,垫付她在另一家医院的门诊和住院押金。事发5天后,医院又借给庄女士2万元用于治疗。庄女士的治疗费实际为2.1万余元,医院已为其垫付。医院认为,庄女士在卫生间内自行摔伤,后果应完全自负,故反诉请求判令庄女士返还垫付的治疗费用2.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庄女士自行滑倒这一情节,并不能免除医院因安全保障义务而担负的管理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医院与庄女士就本次事件产生的损失按照8:2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合情合理,并无不当。空港医院赔偿庄女士医疗费等费用4.07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灾祸来时往往出其不意。像庄女士这样,在医院卫生间滑到,致十级伤残,本身十分不幸,但是医院是否有责任?法院的判定医院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故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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