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延缓救人致病人死亡
一说到医院很多人就觉得恐怖,没错,是有点恐怖。但是,生病就得找医生,找医生还是得去医院。不过现在的很多医院的效率都很低,导致病人致死的案例很多,这不,你看。
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自杀,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赔偿28万多元。
事件回顾:
2011年10月20日,53岁的邱先生因抑郁症,到郑州市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4日7时许,家属发现病人情绪不稳定,且大吵大叫。当日9时20分,邱突然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辩:病人家属认为:在患者病情出现反复,可能危及生命情况下,一个多小时时间,医院未采取任何措施,最终酿成悲剧,请求法院判令该精神病医院赔偿邱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8600元。
医院方认为,院方收治邱先生过程中的诊疗均符合医学常规,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院方对邱某不应承担监护之责。院方代理人邵律师认为,首先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住院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其次医院与患者家属双方合同约定,患者的监护职责仍由家属承担。再次,造成患者跳楼自杀身亡后果的发生,系患者在其疾病的作用下,家属未尽监护职责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法院判决,由于被告精神病医院管理上的不作为,与邱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邱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邱从门诊楼坠落前由其家属陪护的实际,故可以相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院方担主要责任(70﹪)。最终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邱家属284727.2元。
法官李晓理介绍,医院在与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虽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医院本来是救死扶伤的象征,但是很多医生在对待病人的时候都是三心两意,最终导致病人因迟缓治疗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