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黑名单或将建立

cuteyy| 2012-06-03 15:59:27
阅读()
副标题

  除此之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将有可能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甚至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生产经营者10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品安全“黑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