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双汇火腿肠曾被诉保质期内变质

jswei69| 2012-03-15 17:04:31
阅读()

  315维权日到来之际,微微健康网也关注315健康新闻,更关注315健康投诉,据了解在各种投诉中,食品类投诉排名靠前,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食品投诉近4万件,同比增长12.3%。

 

  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投诉中,2/3的投诉与质量安全有关。在惠州,食品投诉也在商品类投诉中位列靠前,仅次于手机、家电。这与近年人们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高度重视紧密相关。

 

  当前,食品类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食品标签、标示、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有的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导致食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发霉、变质等问题;二是食品中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有些食品甚至滥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三是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据了解,自去年的“地沟油”事件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认识到,食用油安全对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因此,在食品投诉中,食用油品质安全是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昨日,就有市民专程通过节目热线向消委会咨询当前惠州市对不合格食用油查处情况。

 

  据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一直以来,食用油质量监管都是工商部门一项重点工作,打击地沟油更是重中之重。去年,惠州市工商部门就在全市打掉11个非法加工地沟油窝点,查处地沟油550公斤。同时,工商部门加强对食用油批发、零售监管。去年,全市对食用油批发、集中销售场所进行了5次抽检,抽检160多批次,期间查处不合格食用油1800多公斤。

 

  市民期待及时曝光不诚信企业

 

  在雷衍英与市民交流期间,市民陈先生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要,而查处成效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但市民在发现问题并进行投诉时,往往会得到“去咨询一下”或“调查一下”的回应,事后也看不到查处的结果和案例数据。他希望消委会今后能及时向市民公布查处结果,多曝光一些不诚信商家,让市民有知情权,这样才能增加市民维权的信心。

 

  对于曝光不诚信企业的问题,“12315”消费举报申诉中心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当前规定,食品抽检消息出来后他们必须先上报省工商部门,同时在部门内部网站中发布相关消息,如果要向社会公开的话需要省工商局进行统一发布。接下来,消息发布制度将会作进一步完善。南方日报记者 林文通

 

  ■案例

 

  火腿肠吃坏消费者原是保质期内变质

 

  2011年8月23日上午,惠城区消委会汝湖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汝湖镇仍图某商场负责人的电话,反映其商场销售的食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误食出现腹泻现象,要求消委分会介入协调处理。

 

  据了解,汝湖镇仍图社区林先生于8月15日晚上八点半在仍图某商场购买了一包双汇牌鸡肉火腿肠(9支装、270克/袋),他的妻子吃后不久便感觉肚子不舒服,并出现腹泻现象。林先生怀疑是吃了变质的鸡肉火腿肠造成的。第二天,他凭着购货小票到该商场向其负责人反映情况,商场负责人也承认该产品是其商场销售出去的。该鸡肉火腿肠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3月12日,有效保质期至9月12日,当时并未过期。至于吃后出现腹泻问题,商场负责人也解释不清楚,但他表示可以联系厂家过来直接处理。厂家有关负责人接到情况反映后于当天下午赶来了解情况。

 

  厂家工作人员查看过该产品后,初步怀疑当事人是吃了胀袋而变质的鸡肉火腿肠引起腹泻。对于属于正规厂家生产、没过保质期的鸡肉火腿肠,为什么会出现吃后腹泻现象的问题,厂家工作人员解释道,该类鸡肉火腿肠属于真空包装,如果在运输、储藏、销售环节保管不当或是临近保质期时,可能会出现胀袋现象。因此,在包装内的每条鸡肉火腿肠的外包装上都分别注明“胀袋禁食”字样,以提醒消费者,避免误食产生问题。对当事人误食引起的腹泻,厂家深表歉意,但是对当事人提出要求厂家赔偿5000元的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厂家认为不合理,仅同意支付500元的赔偿费。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期间,林先生认为该食品是在商场购买的,销售商有责任也有义务先行赔偿其损害,于是又找到销售商进行索赔。销售商坚持该问题应该直接找厂家处理,并同意协调帮忙处理。双方又经几次协商未成,于是,销售商要求消委会介入协调处理。

 

  汝湖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召集当事人、销售者、厂家等三方负责人进行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和三十五条“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汝湖消委分会工作人员通过协调,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厂家直接向当事人支付1000元作为赔偿费用。

 

  快餐不卫生一家三口“中毒”

 

  2011年8月17日,云山消委分会接到戴女士的投诉,称她于8月13日晚9时许带两个小孩到江北某大型快餐店用餐,次日凌晨4时,3人均出现腹痛、恶心,并伴有头晕、怕冷等症状,怀疑是在快餐店进食了不洁物引起食物中毒,马上呼叫救护车送至下角中医院进行治疗,至16日下午,共花费了1600多元。随后,她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各2000元,但商家称他们所出售的食物都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并经层层工序严格把关,绝对安全,有可能戴女士等人是因为当晚进食了过量食物或其他不洁食物才引起消化不良,与商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接纳戴女士提出的赔偿条件。协商无果之下,戴女士向消委会求助。

 

  该分会消保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致电双方当事人了解详情,要求戴女士提供消费票据、门诊病历及诊治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并约请双方面对面商谈,工作人员认真听了戴女士和餐厅负责人的陈述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双方于8月22日达成了协议:餐厅负责人本着妥善解决问题、使顾客满意的前提,并表达对戴女士及2个小孩的歉意和慰问,承诺一次性补偿2000元给戴小姐及其小孩,双方不再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双方对此结果均无异议。

 

  我们消费者不仅需要健康的食品还需要有投诉的勇气,在315维权日到来之际,我们应该要拿起勇气,投诉那些对我们健康又损的产品!微微健康网时刻关心消费者健康,关注315投诉。

 

  特别推荐315专题:《315:健康消费与安全》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