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关注

cuteyy| 2012-03-02 13: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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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备受关注,近三年来,该方面投诉量占总投诉量的10%,一直居高不下。

 

  省法院、省妇联2月29日联合召开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案例发布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表示:“像孕期内无故解除其劳动关系、侵害怀孕女工合法权益之类的案件数量,近年一直处于高位。”

 

  相关案件近年高发

 

  据陈吉生介绍,从2009年至2011年,省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70297件、84940件和68551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记者获悉,从2009年至2011年,全省妇联接到的关于女性特殊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量,分别达到3881宗、3936宗和3588宗;近三年来,该方面投诉量占总投诉量的10%。

 

  有的用人单位找借口克扣“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续延的规定,违法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向“三期”女职工提供与生理、生活特点相适应的工作岗位等。

 

  案例A中,刘女士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财务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刘女士休产假四个半月,休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告知刘女士,由于在她休假期间原职位已有人接替,单位调整她到生产部工作。由于生产部地处偏远,不利于哺乳,刘女士向用人单位提出: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刘女士到生产部上班后再就工作岗位问题进行协商,否则将对刘女士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多种方式维护权益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指出:“作为女职工,首先不能不懂劳动法律法规。”当发生涉及特殊劳动保护的事由时,女工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通过工会表达诉求。万一发生劳资纠纷,女工可以请求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等。当纠纷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女工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进一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陈吉生透露,省法院当前已特别设立了该类案件的Q绿色通道,实行“一宽”(时效从宽)、“二不”(不预交受理费、不预交执行费)、“三快”(快立、快审、快执)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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