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伪造病历须担责
《烟台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公示;医疗机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赔偿金额15万
元以上须鉴定等新规令人眼前一亮。
那么,患者如何根据这一新政维权?如何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如何面对患者家属闹事……本报一一为您解读。
车祸被撞断腿手术失误该如何维权?
去年市民杨某在回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被送往某医院后进行了手术治疗。
做完手术后,杨某到医院复查发现,由于手术时医生粗心大意,固定骨折断端时对位欠佳,造成骨折断端间隙过大,致骨骼难以生长,造成骨不连。杨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新出台的规定中第三十二条表示,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的。杨某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款。
同时,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就医疗纠纷与患方经济补偿、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有关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伤者竟不了解自己病情,患者该怎么办?
市民刘先生去年在市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鉴定,刘先生是交通肇事的无责任方,刘先生在住院期间,医生、护士没有将其化验结果告知刘先生以及刘先生的家人,造成了刘先生的病情被拖延,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而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方却通过社会关系掌握了刘先生的病情。这样一来,医院应负什么责任?《烟台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对于此类事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务人员要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老太手术中死亡,家属闹事,院方咋办?
去年,60岁的于老太因跌伤送到某医院骨科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并且有高血压病。经入院观察、治疗、护理及通过相关检查、化验,确认于老太体征比较平稳。为达到治疗目的,该医院以手术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及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事项征得于老太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
签字次日为于老太施行手术,过程中她突然出现病情变化,该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系列抢救,但于老太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为查清于老太死亡原因,该医院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当晚派车将死者送到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死者家属以尸检后无完尸有背风俗不同意尸检,未经准许,便将死者拉回该医院内搭设灵堂,操办丧事。在院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之后,于老太的20多名亲属来到院方,争吵不休,索要百万元赔偿款,使得医院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
医院该如何处理此事呢?
在即将出台的《烟台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在医疗机构聚众闹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阻碍、纠缠医师依法执业,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同时,规定明确表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参加医疗纠纷调解的人员,必须是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和委托代理人,医患各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因此,以后类似于老太家人这样想依靠人多势众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的情况将不允许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