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非京籍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这一方面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共同构成,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通知》指出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明年1月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调整“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例如,北京非京籍女职工,如果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与医疗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同一支付;如果其在9个月后分娩且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再次明确了,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没有特殊需求生孩子或不花钱
《通知》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此次调整主要是针对支付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同时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非京籍领津贴 需出具生育服务联系单
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违规操作最高罚三倍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针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