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检所长受贿遭逮捕

jswei69| 2011-12-19 15: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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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多次违规为行贿人将有关药品质量层次认定的补充资料补入标书,或者将不应向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帮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药品质量层次认定,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近日,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原副所长梁建宁以受贿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了解,梁建宁的出事和入罪,和去年一度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芦笋片”事件,有着一定的关联。

 

  “天价芦笋片”事件带出线索

 

  2010年5月16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说,一种由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生产、规格为0.36g×60片、出厂价为15.5元的药品“芦笋片”,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后,最终被以213元的价格卖给了患者。去除成本后,利润高达近13倍。

 

  在电视中控诉这一药品暴利的是自称住在长沙市的韩女士。她因为患了卵巢癌,在湘雅二医院做了化疗后,医生建议她服用一种癌症辅助治疗药——芦笋片。后来,她发现这种医院每瓶售价213元的药品,其实只需30元就能买到。

 

  药价如此虚高!一时间,“天价芦笋片”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媒体纷纷予以了报道。随后,湖南省纠风办、卫生厅、药监局、纪委等多部门联合成立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据调查,最先以15.5元购入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芦笋片的是湖南某医药公司,其销售给某医药公司的价格在30元至40元,比照进货价,毛利高达1倍。某医药公司转手将其以185.22元的价格挂在采购网上,湘雅二医院采购后顺加15%,以物价部门限定的最高销售价213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

 

  就在“天价芦笋片”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时任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的梁建宁在2009年湖南省药品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受贿的重大嫌疑。

 

  对此,芙蓉区检察院反渎局有关负责人敏锐地意识到,药品价位虚高可能存在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的因素,于是开始着手调查药品招投标的过程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秘密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湖南省药品通过网上招标进行集中采购。药品想要进入招标平台,首先要获取卫生厅发放的许可证;然后,为了能够卖个好价钱,药商必须在标书中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提高药品质量层次。

 

  据介绍,通常像麻醉剂、生理盐水这样的普通药品,药商只要给一两万,就能将质量层次提高。

 

  根据《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药品质量层次共分为4个级别。第四质量层次为GMP,记5分;第一质量层次为专利药品、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国家一类新药,记30分。想要提升药品层次,必须在规定的统一截止时间之前,将所有资料备齐递交。如果过了截止时间,药商又还想交资料,就必须寻找其中的关键人物。

 

  当时,梁建宁就是这个负责对湖南全省参与招标的药品进行质量层次审核的关键人物。

 

  在呈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芙蓉区检察院经过周密的调查,先后获取了证实梁建宁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有利证据。

 

  随后,芙蓉区检察院直接传唤了梁建宁,并在12小时内突破了其口供。据了解,仅2009年至2010年一年时间内,梁建宁就接受了40人的行贿。案发后,梁建宁的妻子从家中拿出了30多万现金和近50万存款,送到了检察院。目前,所有赃款已全部被追回。

 

  今年4月15日,梁建宁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被刑事拘留,随后,梁建宁被批准逮捕。

 

  改变药品质量层次使其中标

 

  芙蓉区检察院随后对外的通报称,梁建宁利用担任湖南省药检所副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0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80万元。另外,梁建宁在受派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期间,将包括“芦笋片”在内的相关药品质量层次证明资料放进标书、为相关投标企业和人员通风报信,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严重破坏了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的公正性,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今年10月份,芙蓉区检察院以梁建宁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据了解,由于辩护人的申请,加之涉及药品配方等商业秘密,芙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虽然判决结果在11月25日就已出来了,但直到12月15日,法院才正式对外公布了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梁建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湖南省药检所化学室主任黄某所送别克汽车一辆(汽车价值36.9万元,购置税3.1538万元,共计40.0538万元),收受彭某某等人现金3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共计价值71万余元。

 

  梁建宁收受贿赂后,多次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也不得撤回”的规定,私自将彭某某等人补交的证明药品质量层次的资料放进标书,或将不应对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帮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药品质量层次认定,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梁建宁的亲属已代为退赃。

 

  对此,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建宁的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和受贿行为,属于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行为,故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对梁建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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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检 天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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