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警强奸坐台女获刑4年
phoebe|
2011-10-21 01: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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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鹿城法院对“交警强奸坐台小姐”案进行宣判,判交警郑某强奸罪罪名成立入狱4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2011年2月10日晚,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TV”结识陪酒小姐孙某。当晚12时许,郑某将孙某带出夜总会,2月11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孙某醉酒未醒,将孙某带至黄龙康城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凌晨4时4分,其家人向110指挥中心报案,当晚,郑某被公安机关缉拿。经审查,郑某系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民警。案发后,经医院诊断,孙某患轻度抑郁症,孙某家人向法院提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万元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2日,鹿城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当时,法院审理后认定,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尚有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当时并未宣判结果。
在上午判决前,郑某被带进法庭时,母亲高喊:“要坚强活下去。”郑某没有回话,被带至被告人席上。在判词宣读完毕后,经办人问郑某有无听清楚宣判结果时,郑某也是久久没有回应。之后,被带离法庭时,郑某才大喊了两句冤枉。
案情回顾:
2月10日晚,温州交警支队一民警郑某在市区某KTV消费后,将19岁的安徽宿州籍坐台小姐孙某带出宵夜,之后又带孙某到黄龙康城自己家中。2月11日凌晨4时,鹿城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孙某在黄龙康城某住宅内被郑某强暴。事发后,温州公安机关专案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调查询问等一系列侦查措施,初步认定交警郑某涉嫌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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