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职业打假应大力支持
wenloutangkevin|
2011-05-27 1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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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邓先生买600包鱿鱼丝去索赔引发争议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究竟算不算消费行为
职业打假人邓先生知假买假,他究竟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得到赔偿?邓先生的行为引发了一场争议。
反方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
采访中,首先对邓先生这种维权行为提出质疑的,是较场口工商所邓所长。
邓所长认为,邓先生提出10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工商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涉。邓先生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他们不提倡,更不希望其他人效仿。邓所长说,邓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而不是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自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也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立法本意,消费者应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用来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索赔就不能得到主张。
正方
“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规范,应该鼓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考虑导向问题。
刘洪波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他们比普通市民更具备专业知识,更能认清商品的问题,他们能够促进商家规范市场运作。所以,他们是基于一种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也认为,《消法》虽然界定了消费者的定义,但这是狭义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通市民不会去较真,更少通过诉讼途径去维权。所以,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应该鼓励。
上海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界定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这样,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商品,就不能属于消费行为。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在上海打不走。
北京
北京石景山法院2009年6月发布《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该院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重庆
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尚未对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立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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