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以败诉告终

vivijkbj1| 2010-11-13 15:56:52
阅读()

11月12日下午,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在安徽安庆市迎江区第五法庭宣判,法院认为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人社局)在教师招聘中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无不妥,根据教师法对原告作出的拒绝录用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艾滋感染者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已致信卫生部,建议从科学的角度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从业范围。

 

 

安庆小伙儿小吴(化名)因为在体检中被确认为艾滋抗体阳性,被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遂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被称为“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昨日庭审中,法院认为,小吴是艾滋病感染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原告

这关系到我们生存

“乙肝都翻身了,为什么艾滋病不可以网开一面呢?”“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小吴对败诉的结果感到很失望,“教育局称他们是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招聘。可是,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我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这可关系到我们的生存问题”。

>>原告律师

创造一个危险先例

昨日的开庭现场,原告小吴并未露面,其代理律师李方平表示要上诉。李方平表示,国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这个行业,现在迎江区法院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大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限制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某一个行业,这将涉及到上百万的HIV,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公益组织

感染者从业范围需明确

在昨日寄给卫生部的建议信中,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指出了艾滋感染者遭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法律禁止艾滋就业歧视,但具体规定抽象含糊,难以执行。如《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又规定感染者“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该条规定是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武器,但是,法律到底是保护艾滋感染者和病人在所有领域的就业权还是只保护部分领域的就业权?哪些行业属于‘不得从事’的行业?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必然导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律师对审理结果感到非常气愤 当庭提出上诉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吴一审败诉,其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上诉,让这一引发广泛争议的“第一案”悬念依然继续。

“我们和小吴沟通过了,只要败诉我们肯定上诉,这涉及到上百万的HIV感染者的就业权利,还有对他们的隐私保护。”李方平说。小吴的另一代理律师郑继能平静地说,这一结果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在下一轮的上诉中,他们还将努力建言卫生部,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关键词: 艾滋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