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甲流去世 医院因治疗存在过失被判赔14.9万
70多岁的常老汉因发热一天到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存在缺陷只是开了点药就让病人回家,直到老人出现病情危重也没有提请多科会诊。最终,老人转到其他医院治疗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可惜当时已经病情严重几天后不治去世。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通州区中医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老人家属14.9万余元。
常老汉的家属诉称,常老汉于2013年12月17日夜出现发热、体温39.6度,于次日12时到通州区中医医院就诊,急诊内科初步诊断后开药让患者回家服用。2013年12月27日,常老汉再次出现畏寒发热,自测体温最高达38.8度,于当日到通州区中医医院的急诊内科就诊,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精神分裂症,胆结石、胆囊炎,肝功能异常。医院为患者进行了输液治疗。
2013年12月31日,因常老汉病情加重,医院将其转到急诊内科抢救室治疗。2014年1月7日,该医院又将患者转到肺病科病房住院治疗,治疗一天无效后转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呼吸衰竭、脓毒血症休克、甲型H1N1流感危重症,经5天住院治疗无效后,于2014年1月12日去世。
家属认为,通州区中医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患者就诊初期未完善必要检查,未及时为患者做甲型H1N1流感筛查,该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2万余元,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通州区中医医院不同意赔偿,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常规,无过错。
经家属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指出,医院未能完全按照卫生部《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为病人诊疗,应认为医方存在缺陷。
常老汉从2013年12月27日被留院观察,至2013年12月31日仍发热39.2度,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提请呼吸科、感染科、心内科会诊。在送检病历中未见有相关记载,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常老汉当时的疾病情况达到入院标准,应得到住院专科治疗。如医方因床位紧张不能安排其住院治疗,也应对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和进行转院。但在送检病历中未见有转院告知签字记录,医患沟通不够有效,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鉴定意见认为,通州区中医医院的过失与常老汉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由于病毒性重症肺炎是其自身原有疾病,病情严重,加之年老体弱、营养不良及既往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常老汉死亡的主要归因应考虑为其自身原有疾病的发生、发展所致。综合考虑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医医院的过错程度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14.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此事件中如果医院当初能够及时检查出老人患的是甲流或许老人仍有救治的希望,所以医院也将为其过失承担责任,并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防再发生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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