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死囚器官移植,要禁就禁彻底

喵酱| 2014-12-08 17: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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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明年起我国器官移植将全面停止死囚器官捐献。CFP供图)

 

“从明年开始,我国人体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该新闻在近期获得了广泛光柱。但笔者阅后发现,最大的疑问是,我国将完全禁止将死刑犯作为一种器官来源,还是仅仅禁止对死刑犯器官的私取利用,而不禁止死囚捐器官?笔者认为,死囚器官移植,要禁就禁彻底。

 

“从明年开始,我国人体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12月3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教授在“2014年中国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作出这样的宣布。该消息不仅引起了国内关注,也很快得到了外媒的广泛报道。

 

其实,只要在英文网络上略作搜索,就能看到国外对中国的“死囚器官利用”现象非常关注。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发表文章,呼吁全球学术界对中国涉及器官移植的科学与医学论文采取不合作、不发表的抵制态度,理由是中国在人体器官摘取和利用没有形成完善的伦理监督体系,该文章同时表示,将被处决的囚犯作为器官来源是一种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在中国现实中,这种摘取或者未经死者同意,或者死者的同意表示在伦理意义上无效。也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黄洁夫才明确地说,只有把公民自愿捐献作为器官唯一来源,“我们才能够在中国立住脚,才能在世界立住脚。”

 

但笔者在阅读了相关报道之后,觉得这个“新”的宣示,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最大的疑问是,我国将完全禁止将死刑犯作为一种器官来源,还是仅仅禁止对死刑犯器官的私取利用,而不禁止死刑犯的捐献。据相关报道,黄洁夫还表示:“死囚也是公民,其自愿捐献身后器官,应得到同样的缅怀。”这似乎是说,在以后,我们还会继续接受死刑犯捐献身后器官的做法。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与当前的法律规定究竟有多大的区别呢?宣布的这个“新消息”,它新在哪里呢?

 

黄洁夫表示,一些医院、医生和司法系统中的个别机构、个人私下获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买卖器官,依法严厉打击。这些现象必须打击,但问题是,即使按照现在的法律,私自取用和分配死刑犯器官的行为也是违法的。1984年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三种情况下可以利用死刑犯尸体器官: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利用”死刑犯器官要经过死刑犯或其家属的同意。虽然这个上世纪80年代的规定带有当时的时代局限,用“利用”来称呼这样的行为,带有某种对死刑犯不尊重的意味,但“死者或其家属同意”的要件,表明其实质依然是一种捐献。

 

当然,这个暂行规定有很大的问题,它非常粗略,没有规定违反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措施,所以无法保障在现实中能得到切实遵行,而且,家属能不能代死刑犯表示同意也是一个问题。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的问题是,黄洁夫的宣布,对现行的法律来说,意味着多大的改变。有报道认为,2007年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取代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这似乎并不准确,一是因为该规定并未被正式宣布废止,二是因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主要是调整活体之间的移植,与已死者的器官捐献不是一回事。如果我们未来依然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那么捐献行为是不是还要依据这个暂行条例,如果继续依据它,继续依据这个很不完善的规定,那么黄洁夫的新宣布,对现实(包括制度设计现状和社会现实),究竟能带来多大的改变呢?

 

从法律原理上说,尸体和尸体上的器官并不是普通的“物”,并不能随意加以“利用”,必须经过死者生前同意,是死者的自愿行为,而且在摘取时,必须确保供体确实已经死亡(我国的脑死亡标准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此处不详述)。但在中国的现实中,死刑犯的“自愿捐献”往往带有很大的问题。

 

已经失去自由并面临死刑的人处在监狱这个封闭的环境之中,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处在长期的与世隔绝状态,而且目前监狱对罪犯的人格和其他权利的尊重还不够,罪犯的权利保障还不够,这些都可能让长期被监禁的死刑犯失去正常人的理解与判断能力,在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问题上做出不是充分基于自身意志的决定。那些“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在死后只留下一纸签名,其家属只收到一个骨灰盒,完全无法判断其“捐献”时的状态,这都给黑箱操作留下巨大空间。

 

在中国,对人体器官买卖黑市的报道屡见报端,器官买卖的高额利润,加上中国不严密的死刑执行程序,都意味着死刑犯器官“捐献”中隐藏着极大的相互勾结、私取买卖器官的风险。而且在临床上,要让器官摘取手术成功率更大,摘取时间越早越好,这就难免造成手术者倾向于将死者死亡时间提前计算,从而带来伤害可能和伦理风险,并造成社会的恐慌。

 

基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由于不能避免死刑犯“捐献”必然带有的极大风险,所以法律应该完全禁止死刑犯捐献器官,把这条路完全堵死,彻底做到“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成为器官唯一来源”。当然可以有例外,如果死刑犯愿意死后将器官捐献给自己的近亲属,或者是在生前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来捐献给符合条例要求的受体,都是可行的,但是禁止死刑犯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捐献器官。

 

这样是不是太严厉了?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当前中国的问题是,如果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那么有的力量可能会冲开一个法外的小口子,但如果法律开一个小口子,就可能被冲开为一个大豁口。比如另一个现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但由于医院在手术时并不实质性地审查供体和受体的关系,只需要经过一些形式上的签字程序,所以有不少人让被控制的供体假冒亲属或有亲情关系的人,借合法移植之名行非法买卖之实。“光天化日”之下尚且如此,那么处在监禁阴影中的死刑犯的境况就更危险。只有从源头上彻底收紧,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法乎其上得乎其中”的次优效果。

 

笔者并不从原理上反对死刑犯捐献器官,只是认为在当前的法治条件下,这种捐献无法保障对死者利益的尊重。即使在法治较成熟的地区,死囚器官捐献也会引起巨大的伦理争议与恐慌。据报道,在2012年12月,台湾两名生前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处决后,数家医院都拒绝执行摘取手术,一家医院的理由是曾有一次做死囚器官摘取时,尸体仍有反射动作,给医护人员留下了巨大心理压力。而在大陆,死刑犯器官仍然是器官主要来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更广泛的担忧、反思与对解决之道的讨论。

 

有人会说,如果不允许死刑犯捐献,那么器官供应的“缺口”怎么办?据报道,我国每年有约150万名患者需要器官移植,但能获得器官移植的仅1万例左右。但是,人体器官需求和供给的矛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实现让所有需要器官的人的愿望都得到满足,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奢侈。我们只能接受现实,缓慢地来弥补这个缺口,而弥补缺口的责任,恰恰落到了每个公民的头上。

 

据报道,现阶段我国的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率仅约0.6/100万人口,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要提高人体器官的捐献率,是要形成一种集体的意识,因为每个健康的人都可能罹患上需要器官移植的疾病,那么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其实相当于一种保险,彼此协作,互保互助,而且加入的人越多,保障的强度就越强。当这样的认识逐渐流行开来时,器官捐献也会越来越多,供给压力就会逐渐缓解,而继续以死刑犯器官作为主要来源,不仅形成严重的人权侵犯隐患,而且造成没有压力去倒逼普通人自愿捐献。从这个意义来说,器官来源严重依靠死刑犯器官是这个社会的悲哀,反映了整个社会互助意识的缺乏。

 

但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度苛责公众。一个原因是,社会观念正在变化,我们往往忽视观念变迁的速度,新一代人可能会在器官捐献方面变得非常开明。另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是,当前公民对器官的分配公正存在严重疑虑,所以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必须成为一个有监管的透明的体系,器官去向透明,器官来源可以溯源,器官的分配要公正,主要根据医学上轻重缓急的程度来分配,而不是按照受体的财富和社会地位来分配。这是一个复杂的棘手的工作,但必须向这个方向努力。如果做不到,那么全社会就将继续为无法达成合作而承担成本与痛苦。

 

当然,想必有的人会主张另一种路径,就是完全放开器官交易,这是个更复杂的问题,笔者是反对的,因为就像“自由”的性交易一样,理想中“自由”的器官交易,在存在社会地位、财富、力量差别的现实的人中间,往往变成不自由的奴役,在中国贫富差距悬殊、底层权利利益无保障的现实中就更会如此。当前,中国对人体器官买卖采取完全禁止的立法态度,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这一点短期内不会改变。在允许器官交易不可能的情况下,在现有条件之下,只能是优先解决最紧迫的现实问题,就是死刑犯器官被恣意利用的问题,而要禁止死刑犯器官被恣意“利用”,就必须从一开始就禁止死刑犯向除其亲属之外的人“捐献”器官。

 

假如说这一点做不到的话,那至少要通过制度的完善,让死刑犯的捐献真正成为捐献。禁用死刑犯器官不是说说就能办到的,单靠现行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就死刑犯捐献器官专门规定一套法律和程序,把死刑犯捐献纳入当前的器官捐献系统,把他们与普通死者同等对待。死刑犯的捐献必须是自己主动提出,不能是被诱导;死刑犯在做出同意表示的时候,必须有家属的在场,要有严格、正式、详细的捐献协议;在签署协议前,要留给死刑犯非常充裕的考虑时间,不能对其施加压力,也不能以许诺任何利益来诱惑,保证其在完全的意志自由下做出;死后的器官摘取过程必须有外来监督力量的介入,不能由监狱自行执行;对违背死刑犯意愿摘取并私卖其器官的人给予严厉的惩罚。黄洁夫只是一个政协委员,要让“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这个承诺变成真实,必须出台正式的法律来保障。

 

在本文开头笔者提到了国际影响,但严禁死刑犯器官利用并不只是为了应对国际压力、改善国际形象,因为这并非一个与你我无关的问题,因为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有成为死刑犯的可能,每个人的器官都有被非法侵犯的风险,所以扎好制度的篱笆,也关乎每个个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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