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钟梅燕| 2013-06-18 15:42:20
阅读()

昨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提出了对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将严惩的意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将更从重处罚,并通过财产刑和“禁止令”加以严惩。

 

 

上海近期制定10条实施意见贯彻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实施意见,全市法院将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在定罪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量刑上从重,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从审理情况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6个特点:涉及罪名较多;涉及食品较广;案发区域郊区突出;被告人文化层次低,多数为初中以下学历,法制意识淡薄;共同犯罪突出;案发原因不一。

 

微微网热点话题小编点评:在法律中设置专章规范问责,很有指导和现实意义。它提高了对监管者的监管意识,让对监管者的心不在焉的监管意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也将对其他违法者也会造成一种“处罚威慑”,形成一种食品安全敬畏感。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