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企业有关票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phoebe| 2012-06-16 2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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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微健康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国家食药监局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票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国家食药监局日前发函,就修改完善后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供应商、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同时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五条应当按供应商、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六条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索证索票管理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信息应随货同行,与产品销售单据一并流转。
  
  第八条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
  
  (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进口的生产企业,应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及检疫的,应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应索取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或首页加盖,其他页骑缝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应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条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或首页加盖,其他页骑缝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应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购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经营企业购入保健食品的,应索取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销售台账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流向。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应当如实记录处理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涉及退货、销毁的保健食品或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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