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化学阉割”并不能起到治理犯罪的作用
微微健康网获悉,韩国成为首个引入“化学阉割”这一惩罚手段的亚洲国家,随着“化学阉割”在亚洲各个国家便风行起来。专家认为,引入“化学阉割”当然可以作为一个有益的探索,但并不能起到治理犯罪的根本作用。
“化学阉割”成为热词,主要源于近期发生的河南永城市官员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案、浙江永康企业主嫖宿女生案等,网民纷纷议论,我国是否也应引进此法,对这些权贵不时勃起的阳具进行“化学阉割”?
是否引进“化学阉割”之争其实可以追溯到19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那里,他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认为那些罪犯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他们天生有犯罪因素。
如果按照龙勃罗梭的 “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既然有些罪犯,包括强奸犯在内,天生就有犯罪的因素,那么,消除他的天生犯罪因素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那些强奸罪犯进行“化学阉割”就有了理论依据。在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化学阉割”能起到比较好的抑制性犯罪的作用,并且,尽管它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但它并不会损害罪犯的性器官,也不会让他们绝育,对于人的身体损害是比较小的。所以,在我看来,一些性犯罪的“累犯”,一些恶性的性犯罪的罪犯,其在生理上,的确有异于常人,对他们进行“化学阉割”应当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我赞同引入“化学阉割”。
然而,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出台的当时,就引发了国际犯罪学界的一片批评之声。反对者认为,他将犯罪归结于先天因素,而忽视了犯罪发生的深厚的社会因素,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犯罪。事实上,就是龙勃罗梭本人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了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
如果从社会因素上讲,引入所谓的“化学阉割”对于预防性犯罪,功效就有限了。远的不说,就拿最近舆论沸腾的河南永城市官员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案、浙江永康企业主嫖宿女生案两起性犯罪案件来说,其性犯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们的生理特征,而是依仗权力与金钱,有权、有钱,他们就敢于肆无忌惮地将目标瞄准未成年少女。
目前,我们国家发生的性犯罪,特别是那些影响恶劣的奸淫未成年少女、嫖宿幼女案件,有其很深厚的社会背景,从个人层面上讲,城乡分割,农民工普遍处于“性饥渴”状态,而官员与富翁则信仰沦落,追求身体享乐的极限;从执法层面上讲,权力不受制约,金钱收买执法权,司法腐败从生,让许多权贵更加肆无忌惮;从立法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开了法律后门,等等。所有的这一切都提醒我们,引入“化学阉割”当然可以作为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是引入“化学阉割”并不能起到治本作用,要防范性犯罪,还必须在制约权力、公正司法和治理社会上下大力气。
“化学阉割”的副作用
“化学阉割”也有一定的副作用,它会使男人变胖、肌肉减少、体毛减少、体重增加、骨密度流失。另外,男人可能因此在外形上变得“女性化”,体毛逐渐褪去,乳房逐渐变大。幸好,就像药物本身的抑制性欲作用会在停药后渐渐消退,这些副作用在停药后也是可逆的。但也有人出现了一些较少但更为严重的副作用,例如结石、冠心病、骨质疏松、抑郁倾向等,正因如此,一部分人权团体依然反对化学阉割。
小编认为,法律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只是一种惩罚的手段。杜绝性犯罪的产生,需要司法部门在相关措施上加上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