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量刑太轻只会伤害幼女
因为我国嫖娼是非法的,所以激起了无数男人更大的猎奇心,而一些男人更是想老少通吃来着不拒,于是很多幼女也成了这些嫖客的盘中餐,最近几年我国发现了大量的幼女沦为娼妓,于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呼声不绝于耳。
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的区别历来广受争议,尤其是普通百姓和受害人家属,普遍认为嫖宿幼女罪是犯罪分子的免死牌,对受害人来说极为不公平。委员的提议同时也引起了争议,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仍然可行,不应废除。
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对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嫖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他解释说,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从编者法律知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可见,十四岁以下的幼女仅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四岁的女童,其生殖器官的发育尚未成熟,身心尚不成熟,不具有性防卫能力,对于性行为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并不知晓。
卖淫,在我国并不是犯罪行为,仅仅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幼女对于卖淫这一非法行为也是缺乏分辨力的。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即使是从事了卖淫这种行为,其行为也是无效的。显然,因为幼女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还因为卖淫行为的违法性,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和我国民事法律对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违背的。
幼女卖淫行为,即使是其自愿的,这种“自愿”从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如此,这种条件下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就必然是违背法律上的“公民真实意思”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行为。
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罪是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幼女没有性防卫能力的角度推定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幼女的意志。
嫖宿幼女罪是认为幼女卖淫是幼女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强奸。但是,根据民事法律原理,幼女并不具有这种行为能力。其作出的卖淫的意思表示即便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故,嫖宿幼女这一罪名违背法理,和现有法律规范相冲突。
嫖宿幼女罪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候犯下的低级法律错误,必须废除,因此,将嫖宿幼女罪废除或者另立罪名是规范法律行为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