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打假第一人”:检举人可分得一半罚款

phoebe| 2012-02-28 11: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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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微健康网消息:2月20日,被誉为“民间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言,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检举人可分享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
  
  2月20日,被誉为“民间打假第一人”的王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言,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质量法》等法律,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检举人可分享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同时,建议建立检举受理回执制度和处罚决定抄送检举人制度,要求行政监管机构接到检举后出具书面回执,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检举人。
  
  26日,新法制报记者对话王海,王海讲述了从开始酝酿到最后形成建议的过程。
  
  “以利益驱动促使知情人履行举报义务”
  
  新法制报:什么原因促使你向全国人大发函倡议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
  
  王海:刘江案使然。2011年底,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认定职业打假人刘江(真名黄勇)伙同另外两人以举报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相威胁,勒索全国各地309家电视台,涉案金额多达24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缓刑)。
  
  我认为,此次刘江案判决所倡导的社会价值令人疑惑。我这17年来的打假历程显示,似乎只有免费打假才能见容于社会。如果社会民众的主流价值观认为我们利用假货索赔牟利是负面做法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建立一种正面积极的激励机制——即有偿打假举报机制,让每个公民都能因举报假货而拿到合法的钱财。
  
  新法制报:国外是如何鼓励个人检举假冒伪劣的?有何激励机制?
  
  王海:2009年,美国6个检举人举报辉瑞制药不当促销,总共获得了1.2亿美元的奖金。这就是美国的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是美国有力地保护检举人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法源来自于美国的1989年的“吹口哨人保护法”。
  
  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检举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或证人参与起诉,检举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检举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则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
  
  新法制报:目前,我国的举报奖励制度是怎么样的?
  
  王海:首先,检举人的安全没有保障,受理举报的行政监管机构有时将检举人的信息透露给被检举人。同时,大部分举报,比如举报虚假广告,是没有奖励的,即便有奖励的举报案件,检举人得到的也只是象征性的奖励,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甚至给出了仅为人民币1元的举报奖励。一些部门如税务,都设定检举奖励上限不得超过30万元的限额。重要的是这些奖励是属于政府颁布的行政性规章,从其性质来说有点像政府的赏赐而非政府的法定义务。
  
  新法制报:因此,刘江案后,你建议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以此来激励公民。你能说说从开始酝酿到最后形成建议的过程吗?
  
  王海:其实,此前我们就一直在提此类立法的建议,但当时是把罚款分享制度作为建议之一。刘江案件后,我认为应该先推动罚款分享制度的建立,以利益驱动知情人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义务,以检举人的监督驱使行政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在中国举报打假,从政府方面拿不到奖励,而私下与制假、售假、传假的人沟通,又有可能惹来牢狱之灾,那以后谁还来打假?
  
  因此,我呼吁能否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建立正向的举报奖励机制。
  
  “接到检举后应出具书面回执”
  
  新法制报: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有什么具体的想法和措施?
  
  王海:我建议全国人大修改《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质量法》等法律,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明确规定凡因检举人的检举破获的制售伪劣药品、食品、其他商品和欺诈消费者案件,检举人可分享行政罚款的50%作为奖励。
  
  同时建议,立法要求行政监管机构接到检举后出具书面回执,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检举人,以建立检举受理回执制度和处罚决定抄送检举人制度,监督行政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和保障检举人权益。
  
  新法制报:你这么多年的打假举报经历中,有没有得到过政府的奖励?
  
  王海:可以说,基本上没有。我曾检举奥林帕斯在中国民航杂志虚假宣传,北京工商局东城分局处罚对方9万多元,我没拿到一分钱奖金。
  
  新法制报:检举人举报后如石层大海,迟迟得不到相关部门回音,所以你建议立法要求行政监管机构接到检举后出具书面回执?
  
  王海:因为工作关系,我常以检举人的身份和行政监管机构打交道,在提交检举的时候,常遇到没有书面回执的问题。站在检举人的角度,如遇到行政监管机构严重失职渎职故意拖延不作为的话,将拿不出任何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曾检举过,这对于维护检举人合法权益和有效监督行政监管机构依法行政非常不利。
  
  让检举人检举后得到一份明确的书面回执不是难事,也是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建议增设法条明确规定。同时,应规定行政监管机构必须将检举事项的处理结果报告给检举人,以有效地避免地方保护、渎职、徇私枉法的情况。
  
  “检举人分享罚款让违法者如履薄冰”
  
  新法制报: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何积极意义?
  
  王海:一方面,可以调动知情人的积极性,罚款数额足够大的话,非法企业的高管甚至小股东都可能出面举报本企业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这个相当于建立了对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制度,足以敦促监管机构依法行政,遏制地方保护、徇私枉法。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上缴财政,检举人分享罚款会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你认为呢?
  
  王海: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国家、监管机构都不应该因为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而受益。事实上我们消费者权益之所以越来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因为地方保护和徇私枉法,还因为存在罚款的财政返还。
  
  而检举人分享罚款则是理所应当,分享罚款可以弥补检举人的损失和牺牲,可以让违法经营者如履薄冰,因为收买监管机构容易,但是收买知情人几乎不可能。
  
  “‘过度维权’是对消费者维权的诋毁”
  
  新法制报:刘江案一审判决出来后,你一直为他“鸣冤叫屈”。但是也有人认为,一个人在掌握了某人或某单位违法的证据后,再以此为要挟讹钱就是敲诈行为。你怎么看?
  
  王海:以往的报道和判决都忽视了刘江的消费者身份。刘江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先购买了电视虚假广告推荐的药品,然后再把相应证据举报到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之后是电视台作为连带赔偿责任者主动找到刘江,他再要求赔偿的。既然刘江买了虚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不管他动机如何,我觉得他就具备了“消费者”身份,而消费者买假索赔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我认为和敲诈没有关系。
  
  而且,不能忽视的是,刘江举报在先,而不是直接找电视台去以举报相要挟要钱。举报之后,工商局、广电局如何处理不是刘江可以决定的。从刘江的消费者身份来看,我认为均不构成敲诈的要件。
  
  新法制报:有相关媒体报道,很多职业打假人一旦向“索赔对象”要钱成功,往往会和对方达成默契或共识:此后或一定时期内,他们再卖假或传假,你们将不予追究。因此,有人质疑你们的打假初衷。你怎么看?
  
  王海:这种质疑是幼稚的,个人打假就是利益驱动、就是为了赚钱,我认为这是好事。让个人打假有利可图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方法,国家立法的初衷就是要通过利益驱动来给全体纳税人增加一项免费的福利。
  
  另外,大家要明白,个人打假没有任何特权,依据的是消费者普遍享有的权利来打假,如果某一个消费者被收买不仅不会影响别人打假,相反会吸引更多人参与个人打假,因为有额外的利益驱动。
  
  新法制报:你认为,敲诈、过度维权与索赔有什么界限?
  
  王海:我认为,没有过度维权这个概念,这是对消费者维权的诋毁。怎么就过度了?依法维权是一个底线,违法就是违法,依法就是依法,不存在过度。
  
  敲诈是以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就范的行为。敲诈和消费者维权索赔的显著区别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敲诈者和受害者往往没有。敲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要让消费者有机会行使话语权”
  
  新法制报:随着更多的人利用打假而牟利,甚至将职业打假作为谋生手段,并且因不择手段地讹钱而涉罪,人们开始怀疑职业打假走入误区,有人开始反思,是否应对民间打假行为进行监管?你怎么看待?
  
  王海:我认为,需要监管的是行政监管机构,是监管机构走入了误区而非个人打假。一个荒谬的事实就是——消费者权益越受侵害,行政监管机构越受益。
  
  监管民间打假问题是愚蠢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多了。我认为,法治社会重点监管政府而不是监管公民,我国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落实消费者结社权的问题。一个正常社会,需要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组织对组织的形式在立法层面和市场监督层面进行博弈,只有消费者组织的发展,才能让消费者有机会行使话语权,才能使消费者具备市场监督的能力,才可能参与到立法当中。
  
  在我看来,打击欺诈行为靠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是完全靠不住的,我们的立法有更多正向的利益驱动的话,才能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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