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额高出肇事车辆价值 造成“倾家荡产”
最近,一启交通事故引起人们。因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对受害车辆进行赔偿本属情理之中,但近日由两起劳斯莱斯被撞案带来的“天价车祸”却引起热议。
“天价车祸”
2012年1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府前街朱小姐驾驶的广本雅阁转弯时,未能避让正常行驶的劳斯莱斯轿车,对其造成剐蹭伤害。这辆被撞的劳斯莱斯价值1200万元,经各方协商,雅阁车主朱小姐须赔偿35万元。雅阁车的第三方责任险和交强险叠加后,朱小姐还须自担18.8万元的赔偿款。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附近,小刘驾驶东南菱悦轿车撞坏同样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面临约50万元的赔偿,但最终劳斯莱斯车主放弃索赔。
无力赔偿不等于能免责
从法律角度上看,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中,朱小姐与小刘违反交通安全法并造成损害,且损害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无论受损害的是三轮车、行人还是“豪车”,朱小姐与小刘都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虽然理论或比较法上也有诸如“损害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如其赔偿致赔偿义务人之生计有重大影响时,法院得减轻其赔偿金额”的规定,但本案中朱小姐与小刘的行为已违反交通安全法,而违反交通安全法本身即可被用来推定当事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因此并不能参考适用上述规定。
本质而言,本案所适用的,乃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尽管人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各种行为难免会损害他人利益,却无须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而仅在有过错或法律特殊规定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以此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尊重个人自由。若无此规则,则社会将进入人人自危的状态,个体时时担心自己的某项行为会损害他人的权益,进而面临巨大的索赔。本案中,依常理,朱小姐与小刘作为汽车驾驶员,对于驾车有风险,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上百万乃至更大的损失,应当有所预见。要求其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亦未损害其行动自由。
但为数不少的社会公众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认为赔偿额已经高出肇事车辆的价值,甚至可能造成行为人“倾家荡产”,有失公允。对此,亦不能完全忽视。事实上,除了过错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免于承担责任的选择之外(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对车辆的驾驭与管理能力),法律在强制执行、保险及其他相关的支付方面,还提供了保护行为人的措施。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又如,我国保险法确立了责任保险制度,行为人只要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即可避免承担过多责任的可能风险。当然,我国现行的弱者保护规则仍不够周全。如民事诉讼法奉行“继续执行”规则,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若能够像多数国家一样,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对过失侵权而发生的赔偿责任,若债务人无力履行,允许其通过破产免债的程序而免于清偿,则可很好地避免行为人因不慎而陷入负债累累,无从自新的境地。
诚如先哲所言,对财产的保护不单单包括所有权制度——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也包括责任制度——在因过错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追求功利乃至追求金钱本身,就个人而言并非是恰当的价值选择;但就社会整体而言,鼓励追求富裕与保护个人财产则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